什么样的农业形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呢?1947-1952年,我们的政策是土地改革,将地主土地所有制,过渡为农民土地所有制;1953年实行农业合作社制度,1958年升级为人民公社。
在这段时间里,粮食产量的变化是:单位面积产量从1029.33公斤/公顷增加到了1629.09公斤/公顷,一公顷为15亩(也就是东北人所说的一垧?),约合每亩地200多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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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包产到户,此后在国家的政策鼓励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春风吹遍神州,单位面积产量从1768.84公斤/公顷提升到3395.74公斤/公顷,亩产约合450多斤。
1984年,随着农村改革基本到位,粮食产量再度提高。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改革开放前后,我们的粮食亩产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成功的原因包括:
一是经济组织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前的人民公社制度下,过于集中式的管理,束缚了农民和农村,导致生产力水平暨粮食亩产无法提高。
根据1962年的《人民公社条例》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生产是由公社(暨今日的乡镇)组织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其内容包括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管好、用好大队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督促和帮助生产队经营好山林和企业);生产队“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实行定额管理。”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可以看到,人民公社下的生产组织,对生产做了详细的规定,也就严格地限制了人们的生产自由:打比方说,张三家买了台机器或者耕犁,效率再高再好,他不能去女儿家(隔壁村)给女儿耕地,因为女儿没有生产自主权,生产和分配的权利,在生产队。
而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张三买了机器或者耕犁,首先可以去给女儿家帮忙,其次可以给全村人帮忙收取佣金,然后女儿或者村人可以进城或者进厂打工,多挣钱,效率得到广泛的提高。
窥一斑可见全豹。
二是科技的进步,化肥的应用和推广。往往有人认为粮食亩产的提高完全归功于化肥,与包产到户无关。这是错误的。因为在80年代的时候,农民固然没钱买化肥,更关键是,化肥是供不应求的,农民也几乎买不到。
直到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化肥产量大幅提高,种子更加优良,粮食又实现了新的提高。
总之,粮食产量的提高,一定要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