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权转让的变化,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

合规小课堂 2024-03-28 05:39:23

股权转让的程序变化

一、规则对比

二、修订解读

1、删除其他股东的同意权。由原先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双重结构变成只有优先购买权的单层结构,简化股权转让流程。

2、强调转让方的通知义务。原《公司法》中未对同等条件定义,新《公司法》吸收司法解释中对“同等条件”的核心要素(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的定义,进一步强调了转让方的通知义务。

3、新增股东名册完成变更之日为股权完全转让之日。关于股权转让完成的时点,原《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一直有“股东名册说”、“工商变更登记说”、“股权转让通知说”、“实质判断说”之争,此次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受让方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采用了“股东名册说”。

4、新增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股权转让中的责任变化

一、法条对比

二、新增规则解读

1、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是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方投资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而如果投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方仅对受让方投资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是已认缴出资且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投资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是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但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金额的,转让人与受让方投资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变化对投融资实践的启示

一、创始人角度

1、注意股权转让流程简化被排除适用

虽新《公司法》极大简化了股权转让的流程,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新《公司法》对转让方利好的规定均可能被排除适用,对外转让股权的流程能否简化,还需事先与投资人沟通并写入《公司章程》。建议在交易文件谈判过程中,创始人可从双方的谈判地位,以及创始人应将主要精力置于公司业务的角度综合考虑,与投资人协商。

2、注意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带来的不利后果

鉴于实践中由于公司没有及时办理工商登记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相较于原《公司法》中并没有将公司登记事项单列一条的做法,新《公司法》特别将公司登记事项单列,如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不仅公司可能被行政处罚,而且如果公司发生变更事项,但是没有进行登记,善意第三人依据公示信息与公司进行了交易,相关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投资人角度

1、注意标的股权的实缴情况

首先,全面了解被投企业的出资情况:

应当特别关注初创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方的出资情况,包括出资形式(货币或者非货币出资)、出资期限、实缴与未实缴出资的比例等。对于以技术、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情况,需要视情况评估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验资机构协助。

其次,在交易文件中做相应安排:

在交易文件中明确转让出资的实缴情况,在转让对价中扣减待实缴出资的部分,或者要求转让方实缴完成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等。

2、催促转让方书面通知公司变更公司名册

新《公司法》一方面强调了自股东名册变更完成之日起,受让方才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通过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的主体为转让方而非受让方。为防止转让方怠于履行该等义务,对于投资人而言,可将其作为交割的先决义务约定在交易文件中。

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其中)包括股权转移书据(证券交易另行规定,不含于此处),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税。

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如果转让股权的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乃是自然人股东,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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