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减资是否是股权转让行为?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公司回购股权;据此,自然人减资属于67号文件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
减资会涉及到什么税种?
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减资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0%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自然人未实缴出资减资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未实缴出资减资如果取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未取得收入,但账面留存收益为负数时,此时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留存收益为正数,且章程明确约定未实缴出资时无收益分配权等时,我们理解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章程无约定,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相关政策。
减资需要先税务后工商吗?
答:仅需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减少业务就可,如果减资导致股东退出,同时需要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其中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请按前述问答处理。但明确一点,减资无税务前置手续。
减资手续办理前需要做什么工作?
答: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满足上述期限规定后再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股权交易
一、有限责任公司
1、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股权转让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只需将股权转让的特定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告知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新增股东名册变更及变更登记中转让方及公司相关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当配合新股东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办理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变更。
3、新增股权未缴纳出资转让后责任承担的变化规则
(1)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该等缴纳出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2)瑕疵出资(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受让人善意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时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明确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2、股份限售/减持相关规定变化
(1)取消股份公司自公司成立起的1年以内股份锁定的要求。
(2)强化对董监高股份减持的限制。
现行公司法要求董监高在任职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新公司法优化了限制范围,从“在任职期间”变化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即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确定的应当任职的期间内提前离职,其所持股份在原定任职期间内依然需受限。
(3)增加限售期内股份出质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明确了限售期内可以进行股份出质,但质权人在限售期内不得行使质权,且不能进行转让的规定。
3、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及增加股份公司可通过章程来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
(1)新公司法明确允许股份公司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的制度。
(2)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安排明确了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如考虑到股权架构的稳定性和更多的人合性安排,可以通过章程来限制实现。
4、新增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规则
(1)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2)可以提供财务资助例外情形有两种:一是“员工持股计划”;二是“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该法条前两款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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