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光,男子嫖娼后逃跑摔伤,却向追捕的警察索赔20万

4厘米 2024-11-18 11:05:20

广东韶关,男子与失足女交易结束后,驾驶摩托车到路口等红绿灯,正好遇民警盘查,男子仓皇逃跑时不慎摔伤,先后3次住院,后男子诉至法院索赔20万,民警却说:我是执行职务,对方违法后为逃避追捕而受伤,不应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房雄是县公安局民警,8月6日晚20时30分,房雄在参与一起治安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在新丰县丰城街道贵峰路红绿灯处,对驾驶摩托车正在等待通行的江唐进行拦截盘查。

江唐为逃避盘查,弃车跑至路边护栏处时被护栏绊倒,导致右胫腓骨骨折,江唐受伤后,被送到新丰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先后3次转院治疗,共计住院123天。

8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唐在8月6日晚存在嫖娼行为,决定对江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由于当时江唐尚在住院治疗,该行政处罚未执行。

次年1月9日,江唐因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伤口不愈合并感染,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至1月21日,期间,县公安局为其支付5万元医疗费。

1月15日,县公安局与江唐签订《协议书》,该协议载明:1.乙方(江唐)保证今后不得再参与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愿意接受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追究违法犯罪行为。

2.甲方(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结合其家境贫困,先后一共支付5万元慰问金给乙方(江唐),用于治疗其腿部受伤费用,帮助其渡过难关,今后一切治疗费用与甲方无关。

3.由于乙方受伤为其本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盘查自行造成,今后不得以此事为由,来追究县公安局一切责任,或到县公安局及其他部门进行违规上访、缠访,否则依法处理。

3月12日,江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雄赔偿误工费3万元、医疗费14万元、护工费3万元、车费3000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江唐驾驶摩托车途经贵峰路路口时,房雄未说明任何理由,强行对江唐身体拖拉,此时摩托车因失控倒地,江唐快速避让。

因房雄一直拖拉江唐,致江唐失去重心,右小腿踏入路边护栏,受阻倒地后发现右小腿骨折,当时江唐手机故障,请围观群众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救护车将江唐送医救治。

次日因伤情严重转往广州华侨医院,医生诊断为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123天手术效果欠佳,医生诊断为术后伤口不愈合并感染,必须及时治疗。

江唐多次找房雄解决治疗费用问题都无果,目前江唐治疗愿望强烈,因治疗期间已负债近10万元,而无法解决继续治疗费用问题,要求房雄负事故赔偿责任直至治疗终结。

房雄辩称:

1.江唐起诉房雄作为被告,主体不适合,房雄于8月6日晚所参与的案件查办,是代表单位依法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

2.江唐右小腿骨折是江唐自己摔倒造成,江唐在嫖娼后离开嫖娼场所时,遇到公安民警依法盘查,江唐因害怕,为逃避民警盘查而逃跑,逃至道路护栏时不幸摔倒。

房雄与在场民警发现江唐受伤后,马上拨打120和110,将江唐送至新丰县人民医院救治,因考虑到江唐家境贫困,需要马上给予手术,单位先后共支付5万元给江唐进行治疗。

3.江唐认识到其受伤,是其本人因为违法在先,害怕公安机关处理,在逃避盘查过程中自己不慎摔伤,于1月15日到县公安局写下保证书。

4.经警方调查,江唐的确有嫖娼违法事实,警方对江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但考虑到江唐小腿受伤,暂未执行拘留。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江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出院记录、交款通知单、医疗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拟证明自己受伤住院治疗、具体伤情及相关费用。

房雄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拟证明房雄在事发时是执行公务,不属于个人行为,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执行过错;2.事发经过说明。

对房雄提交的证据,江唐质证后对证据1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房雄没有提供执法记录仪,没有现场录像,房雄当晚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

其次,该证据列举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房雄执行公务的地点与本案事发地点相距较远,江唐受伤是因房雄拉扯导致,与房雄执行公务没有关联。

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江唐不存在逃跑行为,是无法辨别房雄的真实身份,房雄当时也没有出具相关材料,证实其警察身份。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是健康权纠纷,根据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房雄是公安局干警,他在办案过程中对江唐进行拦截盘查,属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综上,即使房雄因职务行为造成江唐受伤,后果也应由其工作单位,即县公安局承担,江唐要求房雄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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