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公示
重庆市第五中级入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 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大兴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兴三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30日作 出(2021)渝05破申67、6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大兴三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4月 26日作出(2021)渝05破108、107、109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107、108、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新大兴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4年7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107、108、10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裁定宣告新大兴三家公司破产清算。
自2024年9月20日公示后,管理人清理公示的职工债权共计822笔,其中对无异议的803笔职工债权 已报裁,对职工提出的19笔异议债权再次进行复核,确认该19笔职工债权金额为546,931.48元;对因新证 据而调整职工债权的3笔,分别为陈露桥、董燕、朱文静,确认该3笔职工债权金额为37,964.91元(调整 职工债权数据详见附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0月18日起 至2024年11月1日止。如职工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在本公示之日起15日内(即2024年11 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予 以复核并答复。如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在公示期届满后15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 工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在管理人不子更正告知后亦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 记载的职工债权无异议。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