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上有一个比较热的话题,就是发生在上海的“警察拷走医生”事件,因为医生不配合调查被强制传唤。一起简单的事件,能被热吵,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在执法工作中,对于执法者来说,最大的困惑就是执法行为如何能让领导满意、自己满意、相对人满意、法律允许、社会舆论正常?也就是说,既顺利地完成了整个执法程序,而且还受到了各方的好评,达到合情合理合法。这确实有点难!
要将这种可能实现,就需要我们知道,古代当时的情理法,指的是什么呢?木林普法是个尽力宣传交通安全法的平台,自然也会考虑到,交警行政执法中的情理法又应该如何适应新时代?怎样去做才不会违背情理法的基本要求?
读书随想,谈一些愚见,不足之处,还请朋友们见谅。
(一)情。就是人之常情、众人之情、情理,就是合乎自然要求,保护个体的利益。人之常情,无非是我们每个人都想长寿、想有钱、想安逸、想爱护自己的亲友,应当是能够摆得上桌面来讲的日常道理,而不是那种摆不上桌面的私情。合情,就是要矜老恤孤,哀怜弱者,要能够尊重人们的这种愿望和要求,使其合理(封建伦理纲常)的得到实现,并且不损害别人实现同样要求的权利,这也是法不责众的理论来源之一。
在管理活动中照顾私情,它并一定是用私情的某个原则去取代法律规范来处理案件,使案件有新的准则、依据,而仅仅是废弃法律规范,对有亲近关系的人给予宽宥或区别对待,以示不同,以示亲密,进而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交警行政执法中的情:
一是,要树立起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这个大情,说直白一点,就是在自己的职责岗位上得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是,保证自己和执法相对人的安全,保障围观人员的安全。
三是,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协调适度,考虑相关因素。
四是,对不同的执法对象,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措施强度和升级应当符合规定,外在表现应当符合常人的理解。
五是,执法中要有人情味,爱憎分明但不过度。
六是,国人特别好面子,面子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是以别人(不是自己)的立场为出发点而赋予含义的,也就是重视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在没有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的维护相对人的尊严和脸面。
七是,要适当地考虑到当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
(二)理。在古人看来,理也是礼,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礼,就是君臣上下、夫妇内外、父子兄弟等伦常关系中各人的本分和义务,是伦理纲常的基本原则。伦理关系,是指古代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也称为伦常,一切人际关系都可归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礼,是道德,是古人心中的法,它来源于儒家经典教义。天理就是自然法则,其的核心内容就是伦理纲常。合理,就是要合乎三纲五常、忠孝悌顺。古代法官决讼的真正依据,就是伦常,就是封建礼教的三纲、五常和十义。
交警行政执法中的理:
一是,对于纠正违法先敬礼这种做法,并不是特别赞同,这种做法不符合警察自身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二是,力争通过教育、引导、劝诫等理性的说理方法,学会讲大道理、小道理,学会讲摆得上桌面的道理,多教少罚,让违法行为人感觉到是为他们好,让周围围观的人也能感受到理智、理性、没有私心,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三是,说话文明和气,举止理性规范,动作有节制而不失威严。
四是,同种情况同种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力争让围观的人都认可执法的合理性。
五是,从执法记录及社会公众监督的角度看,不讲粗话、不做小动作,公正理性,文明规范。
六是,在特定情况下执法时,要适用地考虑一下是否合理,而这个观点主要来源于那个“在执行命令时,有将枪口抬高一公分的良心责任”的国外判例,但不是纵容和放纵。
(三)法。古时多指罚,甚至于有时专指肉刑。当人们说家有家法、国有国法时,我们就应该知道,家法是家长一人的杰作,国法也不是国君与臣民协商后而产生的王法。古代的法律,是国法和家法的统一,家法族规甚至于可能是国法的实施细则,这就是为什么宗族教规可以对族人部众施以惩罚而不受政府追究。
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是,不同时期的道德标准,自然不同。在我们国家历史中,关于道德,曾经也有过血缘主义道德和国家主义道德之分。血缘主义道德,是孔孟等儒家学派为代表的,主张家重于国、孝大于忠、血缘关系大于国家关系,在此影响下,民众一般都很自然地选择孝这种保护自己亲属利益而置国家和他人利益损害于不顾。国家主义道德,是以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主张国家利益至上,尽忠国家、服从命令、胆小怕事、努力耕作、老实本分、检举罪犯。
朱熹说:“礼字、法字实理字,日月寒暑往来屈伸之常理,事物当然之理。”这样就将抽象的原则、标准或公认的道德观念部分地融入了法的概念或定义之中。法是礼与刑的结合(以礼为主,刑是为了保障礼)。生活中的一切规范,皆有法的意义。
我们国家,上下五千年,历史文化传统悠久,在以儒家传统思想观念为主导的朝代更替中,历史上不乏有过依法治国的先例,特别是以商鞅、申不害等人的法治实践,也曾散发过耀眼的星光。不过,最终因为它与主流思想的冲突,成为了昙花一现。这并不能说明古代的中国人不讲法治,而是与当时的封建专权、宗法制度、家国一体观念、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发展要求发生了冲突,与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发生了冲突。因为,宗法制度是当时国家的政治根基,亲情瓦解宗法无存,宗法不在国将消亡。
古代法官决讼(断民事官司)时,如果仅仅依律例条文断决就能完全符合伦常,则直接依法办事;如果机械地依律例条文则有不合伦常之处时,就是转而依理或礼来决断;如果依法、依礼仍然不能合乎社会大众评价或民心,则应依人情而决断。而这个人情,即有人之常情,还有乡野之俗(当地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之习惯、宗规族法(古时国家承认的家法)。这种做法,在今天的民事官司中,依然有相似之处,有法依法、无法依原则和习惯、没有了依公平。但是,在行政和刑事官司中,不能再适用。
交警行政执法中的法:
一是,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必须是对社会明确公布了的。
二是,纠正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条文对应,必须有相应的惩罚条款,没有对应条款,不得纠正处罚,不允许用其他条款来类推。
三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必须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越超职权,不能超越权限,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徇私情,不违反程序。
四是,真正地树立起依法执法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地进行阐明、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出具文书、送达等等,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内乡县衙,有一块匾额,上面大书着:天理国法人情。国人历来对情理法概念的前后顺序,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反映着旧时人们对三者轻重关系价值判断,在当时的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
在社会文明空前发展,法律在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中作用日益凸显的今天,如果非要排个先后次序,个人认为,合法最重要、合情次之、合理更次之,但是在执行活动中,应当将法情理兼顾,将三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之处,才是可能实现理想的真正的法治。
话题再回到那个“警察拷走医生”事件中,有媒体很理想地讲,民警执法中应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做到融情理法与一体,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这样才能达到执法效果的最大化,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在执法过程中动态地增强执法者的执法权威。这样的说法,民警根本无法操作。
木林年少轻狂时,也曾是个武侠迷,知道功夫的最高境界是一招封喉,而这需要长期的苦练。前面虽然讲了一大堆,但如果非要木林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那就是:
民警只要按照法定机关规定且向社会公布了的唯一的执法流程操作就可以了,而流程必须是那种:动作简单易行、措施升级清确、言语简明扼要、不用现场释理。公民只需要按民警的要求做好配合即可,如果认为民警有侵犯自己权益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维权。
心情随笔,笔随心情。说起容易,做起来难。探讨交流,莫要深究。
主要观点来源于:《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范忠信、郑定、詹学农著/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