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谢小明律师帮当事人胜诉,判决限时偿还借款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21 13:49:26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各自承担不同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包括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与甲公司于2014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房屋出售给被告,该房屋价值1130万元。被告在购买房屋时偿付了1100万元后,因缺资金30万元不能交付。因原告赵某某系甲公司的负责人,经双方协商,赵某某在销售该房产时应得奖励30万元,由其应得的奖励30万元出借给被告,填补被告不能支付的3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张某某因购买过户钱不能全额支付房款,经双方协商,张某某欠赵某某人民币30万元,约定还款时限为房屋过户后30天内全部还清。购买的房产于2015年12月底过户到被告名下,约定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30万元。原告多次催促,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赵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谢小明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赵某某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30万元。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条件即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关于借款的合意且所借款项已完成交付。原被告因购买房屋而熟悉。因原告购买房产时资金缺口30万元,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在其公司所得的奖金30万元抵顶原告所欠的房产所欠款项,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达成。本案原告虽未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但由其在本公司中所得的奖金30万元抵顶被告所欠的30万元房款,亦符合传统的借款方式,且被告也取得了本案涉及的房产,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被告在取得房产后未能依约偿还原告出借给其的3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未履行实属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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