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网友张女士在社交媒体上反映,1月22日自己在动车上被突然掉落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导致7个月大的胎儿早产,经过两天的救治后,孩子最终离世。
张女士的遭遇在网络引发了关注,据张女士介绍,关于行李箱的掉落问题,目前铁路方和行李箱所有人仍未划清各自责任,双方一直在踢皮球,所以我们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方案。2月19日下午,张女士称,已向法院起诉双方责任人。
那么,在本案中,究竟谁应当担责?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依据《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是说,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承担安全运输义务,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若非自身原因造成,则承运人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但并不意味着本案只有一个侵权责任人。应结合实际情况,若存在其他乘客违规摆放行李问题,依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则应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对铁路方及行李的所有者划分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