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本条是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私人合法财产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条继承了《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略作修改,将“单位”修改为“组织”,“和”改为“或者”。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强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政治地位差别,并且依据地位差别给予不同的法律保护,对民众财产权利的损害极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主体强烈要求其财产权利应平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应以宪法为依据。根据宪法编纂的《民法典》,不仅要求《民法典》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而且要求将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为民事法律规范。本条即依据《宪法》第十三条的内容,特别明确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
有学者提出《物权法》第四条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第六十六条系重复规定该原则,是物权法原则的具体化和简单重复。
也有人认为,《宪法》第十三条已经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的规定在《物权法》中第六十六条的这种具体化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但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这样的规定则完全没有必要,民法典物权编应将其删除。因为本条所谓的“侵占、哄抢、破坏”等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应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加以规范,民法典物权编没有必要再加以规定。
二、制定本条规范目的或功能本条是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的规定。
本条宣示了私人的合法财产是同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民法典》确立的所有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仅可使权利人产生财产安全感并稳定制度预期,也可调动人们合法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步向前发展。
自《物权法》颁行以来,我国在民事基本法中坚定贯彻“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将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对各类主体的合法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对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实行全面保护,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保护私人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私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充分的法律确认;第二,对私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私人合法财产。正如孟子所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民众的所有权在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后,就会对国家和社会持有恒心,进而有利于国家实现长治久安。
尽管在《物权法》立法进程中有观点认为,将私人财产所有权给予充分保护,会导致将腐败资产“漂白”的问题,而且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正当化、合法化的社会问题。但本条只是保护私人合法的财产取得,并不保护违法取得,也就不会产生“漂白”腐败资产的问题。对于“漂白”腐败资产问题,从法律体系内部分工看,应由行政法或刑法规制,并不应由物权法调整,以此为由试图阻碍《民法典》对私人合法财产进行保护,是不符合民众期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内容(一)、私人的范围
关于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和外延,学理上存在争论。从《物权法》第六十四—六十六条的规定来看,“私人”显然仅指自然人。这就导致所有权主体规定上的“三元论”,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分类中并不包括法人所有权,这与现实生活严重不符。
据此,私人所有权不仅指自然人所享有的所有权。这里的“私人”是和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私人所有权应指向一般民事主体享有的所有权,但是由于我国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决定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明显较小。私人不但包括我国的自然人,也包括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二)、私有财产的范围
私有财产,是指私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不但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该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私人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较为常见和重要的几类不动产和动产。
收入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不仅包括依法购买的城镇住宅、在农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铺、厂房等建筑物。私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房屋是安身立命之本,具有生存性价值,必须予以保护。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给予合理补偿,即便是国家也不能无偿收回私人所有的房屋。
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私人购买商品房后,对其购买的房屋应当享有永久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而消灭",以及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关单位虽取得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许可,但其在未与所有权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拆除违建引起的纠纷一直不少,对于其中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的,但也有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建筑材料,除了可以判定其为“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之外,还存在是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情形,也有当事人声明予以放弃的情形,甚至存在所谓“无主违建”的情形,等等。所以,笼统地作出违建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这种总括性判断,不尽妥当。
私人财产还包括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等。当然,除了不动产和动产这两类常见的财产外,合法的权利也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比如股权、知识产权等。有法院认为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对该权利的处分,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依法取得的公司股权受法律保护,否则就违反了《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三)、合 法
私人只能就合法获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只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如通过侵占、抢夺、诈骗、贪污、盗窃国有、集体资产等方式非法取得的财产,不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没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需注意的是,私人拥有财产权利应推定为合法,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剥夺私人的财产权利。
(四)、保护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所有人支配的方式虽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典型,但不以之为限。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为排除他人干涉之权能,即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将一物分派为所有权人在法律上的自主范围,与针对全部人所发的禁止侵害所有权之命令,两者同为所有权概念的要素。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乃是私法的经典范畴。虽然理论上与立法上对所有权概念的界定存有差异,但一项完整的所有权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许所有人排斥他人干涉,此为消极面;二是许所有人自由支配,此为积极面。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既要保护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也要保护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无论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还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均与个人自由的保障有着内在的关联性。所有权是个人自由的外在表现,个人通过所有权来发展自身意志、完成自我实现。
由于个人发展不得不借助所有权这样的外在载体,因此,若无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则法律保障人民有发展人格的行为自由就被架空。而且,所有权能有效保障个人自由。原则上,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决定所有物之命运。但也会存在个人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所以所有权可以界定保护私人免受任何其他人侵扰或强制的私域。私有财产设立了一个自由圈,在这个圈内,个人不受政府官员的干预。在公权力进行征收、征用等情形下,保护私人财产不仅仅具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所有权也在一定意义上捍卫着个人的自由价值,“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
所有权或为个人自由的基础,或为个人自由意思的外部表现,与个人自由不可分割。我国已经将私人所有权确立为一项应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虽然《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对于与个人自由有重大意义的私人所有权,再怎么保护也不为过,所以在《民法典》本条中将其单独列举保护是无可厚非的。
由于私人所有权权能的重要性,如非经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的财产,保护私人财产的重要内容就是私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从所有权与个人自由的内在关联视角看,所谓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至少意味着,对财产权的限制要么经过财产权人的同意,要么基于法律之明定。如果不存在物权人的意思自由或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是不能对私人合法财产进行干涉和限制的。
本条禁止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非法干涉和限制,其具体形式包括“侵占、哄抢和破坏”。
所谓的“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保管、管理的私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有学者认为,侵占不能狭义理解为“偷盗”与“抢劫”,应是指所有无权占有人抽走占有或者扣留占有而不还的情况。侵占的客体是私人合法的财产。侵占的主体一般是保管、管理他人财产的组织或者个人,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故意。私人合法财产被侵占的,物权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立法承认占有制度对其保护,是由于“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关于占有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多采事实说,《民法典》亦采用这一立场,即占有在法律性质上仅为一项事实或事实关系。所谓事实关系,意味着只要占有人获得了事实的管领力或支配力,即构成对物的占有,至于占有人是否有权利来实施占有,并不影响其占有的成立。占有虽为事实,但受法律保护,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为一种法律关系,得为让与或继承。
“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哄抢的客体是他人财产。哄抢的主体可能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并且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破坏”是指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如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或房屋等行为。破坏的主体可能是任何组织或个人,而且主观上需有毁坏他人财产的故意。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总之,在我国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十分必要,但对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继续强化对私人财产的保障力度,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当然,在对私人财产予以充分保护的同时,对所有权的行使应予以限制,这是当代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据此,私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但私人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