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家三口被撞身亡,凶手最高刑或在七年以下?

案件饶浪环 2024-10-15 05:01:14

10月2日,江西景德镇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20岁的廖某某驾车以128.9km/h的速度通过某小区附近,撞上三名过路行人,致使其中1人当场死亡、1人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次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据警方回应:20岁的廖某某与车上的女朋友因为复合的问题吵架,从红绿灯经过之后,猛踩油门开快车泄愤才导致了这场严重的交通事故,死亡的三人为一家三口,不满一岁的孩子当场死亡,夫妻二人也是抢救后被宣告死亡。

本来大家普遍认为,这么严重的事故,导致三人死亡的恶劣后果,这个不妥妥故意杀人吗?廖某肯定要被判处死刑无疑了。

但注意警方通报上说的是以交通肇事罪被刑拘,而交通肇事罪,最严重的后果,刑期也不会超过七年。也就是,如果最后还是定性为交通肇事罪,那么即使撞死了三个人,廖某某最多也只能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相信这个结果让很多人难以接受:他这样跟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经过居民区随时都有人出入,为了泄愤车速飚到那么高,表明了就是想撞人嘛,碰上哪个撞哪个呗,就是无差别杀人。难道只是因为开车撞死人,就可以用交通肇事罪来为自己开脱,没有车的就是故意杀人?

其实很多人提出这样质疑也是有道理的,交通肇事罪跟故意杀人罪可是有本质区别,交通肇事罪一般都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者主观恶性就有明显区别,所以量刑方面肯定也有巨大差异。

目前警方还没调查出证据证明廖某某有杀人的预谋和故意,其现场情况也是过了红绿灯开始加速,然后撞上人了,车速就降了下来,廖某某没有吸毒也没有喝酒,撞人后没有逃逸,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对比河南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案”,虽然同样造成了死亡两人重伤一人的严重后果,但那个案件显然要恶劣很多。首先,凶手谭某是属于醉驾,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之前还剐蹭了好几辆车,并且不顾阻拦,强行驾车逃逸,最后撞上了正在等红绿灯的宝马车,导致惨重的伤亡事故。谭某最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是可以判到死刑的。

所以,廖某某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能被改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呢?

这个估计也不大可能。首先,廖某某没有吸毒也没有喝酒,本来是正常行驶,后因吵架心情不好才猛踩油门突然加速,除了当场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没有继续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并且撞人后也没有逃逸。

如果廖某某当时是酒驾或者毒驾,撞人后没有停下来,继续扩大危害后果,那也极有可能被定为跟谭某一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况且,廖某某完全可以为自己辩解,因为刚吵完架,心情不好,脑子里很混乱,油门踩重了才导致的严重后果,撞人后就立马清醒了,并且没有逃逸,而是打电话救人。

那就只能定交通肇事罪了。虽然说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可怜的一家三口一下子就没了,尤其可怜的孩子还不到一岁,确实让人揪心。

但没办法,大概率就是最多七年的刑期,只能接受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了。

那有人还不服:你律师的意思就是以后如果我想杀人泄愤,我只需要开车就行了?撞死多少个都是交通肇事罪,最多七年?

那当然不是,你以为警方不会调查事故原因吗?像最近经常爆出的几起司机开车在绿灯行人过马路的情况下,猛踩油门撞人,甚至还来回追着没死透的人继续撞,这很明显就是故意杀人了。

但如果你只撞了一次,当场停下来,你主观上就是杀人泄愤的故意,但你假装做得好像是自己的失误,坚持声称是个意外,是交通事故,警方一样会调查现场的情况,事故原因,来认定你是故意还是过失。

当然,说实话,如果你确实主观上是故意,但能做到证据上都是过失,可能最后也只能定交通肇事罪,因为法律讲究的就是一个证据,而刑法更遵从的是“疑罪从无”,你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能通过证据或者你自认来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感觉有些后果要严重得多,但所受到的处罚比没那么严重的后果还要轻得多,我们从内心就认定觉得不公平。其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仅是看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更加注重的是这个人的主观恶性,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肯定要大得多的,故意犯罪的人的社会危险性也更大,这也是刑罚主要惩罚的一类。而过失犯罪,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一般也会因为你没有那么强的主观恶性,从而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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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5 06:45

    杀手学着点

案件饶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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