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实施嫖娼行为能认定为嫖娼吗?

案件饶浪环 2024-09-09 01:46:32

在普通人眼里,嫖娼肯定是要具体实施嫖娼的行为才能认定,如果仅仅达成嫖娼合意,并未开始实施嫖娼行为,或者其中一方临时改变嫖娼意愿,就不能认定为嫖娼,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山东青岛就发生过这样一种情况,某男子王某招嫖,支付钱款以后,觉得女方太丑,下不去手,遂改变了嫖娼的意图,但出门的时候被警方抓获。虽然男子一再声明自己连女方的手都没碰过,但还是被警方认定为嫖娼并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王某大呼冤枉,并讲出了具体情况:

原来王某是来青岛出差的,案发当晚跟客户小酌了几杯,回酒店后觉得无聊,想找个人“消遣”一下,于是打开软件找到了一位昵称为“看茶品茶”的女子。

女子很快用“行话”报价400,王某虽然觉得有点贵,但看女子照片又觉得“物有所值”,于是跟女子说:同意报价,但如果货不对板就不付款。女子也答应了,王某随即到了女子所在酒店,可能女子故意为之,酒店灯光比较昏暗,王某并未看清其相貌,女子一上来就先要钱,王某付钱以后,开了大灯,发现还真的“货不对板”,跟照片都不是一个档次。

王某便要求退钱,女子当然不肯,二人便争吵起来。王某想着自己本来就是见不得人的交易,损失400算了,省得节外生枝,也没有什么兴趣了,遂起身离开。不想一开门就被警方抓了个正着。

虽然王某一再强调,自己并未实施嫖娼行为,但警方通过查他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最后还是认定他的行为构成嫖娼,对其做出拘留5日的处罚。王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还是维持。

王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坚持认为自己最多就是有嫖娼的合意,并支付了嫖资,但没发生嫖娼行为,警方也不能证明自己嫖娼了,所以不构成嫖娼。即使认定为嫖娼,也是情节轻微,不应该受到处罚。

但实际情况真是如此吗?

依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评价为卖淫嫖娼行为。

很显然,王某跟卖淫女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如果不是因为王某太挑剔,认为女子相貌“丑陋”,不是自己的“菜”,嫖娼行为也会随时发生。并不是因为其主观意志,良心发现,不想做出违法行为,不想嫖娼了。所以,其主观恶性还是在的。

所以,说到这里,王某如果懂得钻法律空子的话,当时是不是不应该跟警方说自己是嫌弃对方“丑”,拒绝发生性关系?而是应该说他突然觉悟变高,想终止自己的违法行为,悬崖勒马,这样是不是就不会被认定为嫖娼呢?

但现实情况可能是,都共处一室,钱都付了,你再说你有这觉悟,估计也很难说通了。帽子叔叔可能会说:你早干嘛去了,见面了付钱了就要开始了,你跟我说你突然大彻大悟了,你自己信吗?

所以,这个“个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肯定也是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比如说在卖淫女来之前就明确表明,自己不想冒险了,取消嫖娼的合意。

所以,难免很多人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有真发生关系了,那才叫嫖,还没开始行动,或者主动放弃那都不能认定为嫖娼。

但实际上嫖娼处罚的也有这种嫖娼的合意,从你开始达成交易合意,包括转账但还没发生性关系,或者发生了性关系还没转账就已经开始了。

至于你要狡辩说自己没有发生性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只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或者约炮,不是性交易,那估计都不好使。帽子叔叔不会只听你狡辩,人家会查各种聊天记录,查卖淫女的情况,口供来对你的行为作出认定。

另外,我觉得王某本身还没有发生性关系,按照规定,可能确实不用拘留,或者只罚款加口头警告。但大概率王某觉得自身很冤,态度恶劣,最后成功“惹恼”了警方,在情节轻微的的处罚范围内给他一个重的处罚决定也有可能。

但无论怎样,最好的规避办法肯定是洁身自好,不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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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饶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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