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综法罚决〔2024〕第117号显示:经2024年11月21日查,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王家村经济合作社在崂山区梅岭东路以北、仙霞岭路以西建设的“金家岭街道王家村社区村庄改造安置区建设项目LS0301-29地块”项目,虽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200202414114号),但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王家村经济合作社处以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