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创某公司发现川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两款车载充电器涉嫌侵犯名为“带有安全锤的车载充电器”的实用新型产品(专利号为ZL20152070XXXX.9)。
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市润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某公司”),润某某公司与创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创某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该专利,并约定由创某公司向涉嫌侵权方主张权利并获得赔偿,包括向涉嫌侵权方发出法律函件,向网上销售平台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专利主管机关投诉等。于是,创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川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本案焦点1、被诉金色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通过卡扣连接,产品所有配件采用卡扣结构设计,将两个零件嵌入连接或整体闭锁的结构;而被诉金色侵权产品是通过台阶位置内径尺寸发生变化产生的膨胀力,无法实现绝缘垫圈和USB接口盖的固定,该“台阶”技术特征部位更符合嵌入的连接方式技术特征。经比对,被诉金色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存在等同技术特征,因此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诉红色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诉红色侵权产品是通过螺纹方式连接,螺纹连接属于一种紧固配合,是沿螺旋线延伸的内外螺牙的紧密配合,与涉案专利对比,二者的连接方式不相同,因此被诉红色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川某公司是否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川某公司在网页上宣称自己是生产厂家,并在庭审中自认委托他人制造产品,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川某小泽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三、公证云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的取证过程中,创某公司代理人充分利用了公证云平台的优势,实现了高效、便捷的取证。具体步骤如下:1、网购阶段:使用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详细记录了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整个过程,包括查看售卖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店铺主体信息、经营模式等信息,并进行了截图保存。
2、收货阶段:在收到侵权商品后,再次使用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商品的物流信息和订单信息进行实时保全。这一步骤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物签封阶段: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云APP的“手机拍照”功能对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以及商品标签进行了全面拍摄。拍摄完成后,将包裹重新封存。这一步骤确保了证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有力证据。
四、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川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名称为“带有安全锤的车载充电器”(专利号ZL20152070XXXX.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创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通过公证云平台的帮助,原告代理人成功为本案提供了真实、有效、完整的侵权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公证云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取证工具,解决了电子数据易损毁、易丢失带来的举证维权风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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