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最近对这个问题的感受颇深。
一个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辩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PP在借款过程中,没有告知借款人要收取砍头息的情况,借款人对于实际到手多少金额并不清楚,以此认定涉案人员存在欺骗行为,认定借款人基于认识错误点击确认借款,从而认定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
我们在二审阶段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因为还没有看到具体的案卷材料,所以要和当事人核实一些核心的案件事实。
我问当事人APP具体的放款流程是什么?
当事人说借款人填写个人信息后,会进入到借款页面,借款页面大概有五行内容,告知借款人借款金额是多少、到手金额是多少、借款期限。
我跟当事人确认,借款页面是否缩小了字体、是否需要点击才能跳转进入页面,才能查看具体借款内容,当事人均予以否认,并指出借款告知页面并不复杂,只有五行内容,写得清清楚楚,借款人清楚地知道要收取砍头息。
此时,就出现了第一个矛盾问题。
我问当事人,为什么一审判决引述你的供述与辩解,提出你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认可涉案APP并没有告知借款人实际的借款事实。
当事人说这句话不是他说的。
我问当事人能否确认讯问笔录里面有没有这句话。
当事人说不确定,他没仔细看笔录。
话到这里,问题就很清楚了。
针对刑事案件,我一贯会跟当事人说一句话:在做讯问笔录时,不能违背事实去编造,但是当事人一旦被刑事拘留,你个人能够左右的,首先就是做好讯问笔录。如果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你自己都没有提出;对自己不利的又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笔录内容,你自己又没有予以纠正,案件一步步走下去,其他人也就很难帮助你了。
针对会见时和当事人沟通了解的情况,我们拿到案卷材料后首先查阅了一审庭审笔录,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涉案APP已经告知借款人要收取砍头息的事实。
庭审笔录在金律师看来是这个案件辩护的兜底事实。换言之,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都没能明确的说清楚涉案APP的具体借款流程,那后面再提出这样的事实,在没有实物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很难被采纳了。
一审庭审中,针对当事人的上述无罪辩解,公诉人的应对是讯问当事人,核实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笔录是否属实,当事人回答属实。
这里,我们先说明一个办案机关常见的案件审理思路。
如果当事人庭前供述与当庭陈述不一致,办案机关会通过以下两点进行调查和确认:
其一,有实物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采信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作为佐证。比如这个案件如果有涉案APP具体借款流程的实物证据,一般以实物证据来确认借款事实。
其二,在没有实物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会倾向于认可当事人作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换言之,办案机关会认为,基于个人的价值取向,当事人已经认可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后续作出的对自己有利的辩解与前述笔录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
这个案件就符合这样的情况,我们进一步查阅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发现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认可涉案APP没有告知借款人要收取砍头息的事实。此时,当事人前后陈述存在矛盾。
办案机关在采信当事人庭前笔录作为定案根据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核实了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笔录是否属实?笔录是否核实?笔录是否是其本人签字、捺印?其二,侦查机关提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以我们之前办理的一起案件举例,当事人认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侦查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此时法院就会指出,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应当认真核实讯问笔录,当事人本人在笔录上的签字、捺印,证明其本人认可笔录的真实性,对其当庭辩解不予认可。
此时,当事人再主张笔录内容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没有核实笔录、没有逐页查看,即使客观上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也很难改变法院的认定结果了。
所以,这里要总结的是:每个当事人被拘留后,必须做到对自己负责,针对对自己不利的同时又不属实的事实,不能胡乱去认;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要主动提出,讯问笔录要逐页、逐行、逐字核对,不属实的笔录内容要进行修改,对于侦查机关提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在检察机关提讯时指出。
同时特别强调检察机关提讯的重要性,同一事实如果当事人在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是一致的,基本可以确定法院会认可笔录中的事实。
金律师今天用这个案件举例,重点说明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当事人应依法、及时、有效的做好讯问笔录。
其次,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尤其是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不能只单方面向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单方面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一方面要通过当事人了解、核实案件情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让当事人了解如何应对讯问、应对刑事诉讼程序,如何依法客观真实的做好讯问笔录,有效的提出个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确保当事人笔录能够真实的反映案件客观情况,这些事情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都应当做好的事情,不应放在二审阶段再去解决。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翰明律师对涉诈骗罪案件辩护的归纳和总结,以期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