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冤假错案对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带来的危害,已是社会共识。国家要求“有冤必平”。但在冤假错案纠错过程中,纠错异常艰难。有的案件历经数十年才得以纠正。这样的成本对于社会和当事人,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近期,笔者刊发了三篇关于冤假错案纠错文章。第一篇《请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监督冤假错案的纠错与追责》,第二篇《冤假错案纠错的几点制度性思考》。这篇文章应该是从制度、机制上思考的终篇。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冤假错案带来的社会问题,因笔者长期以此为创作主线,对此深有感触。长期深入研究,发现冤假错案纠错不仅仅是案件层面的问题。更有诸多深层次的博弈。作者首发的《于建案丨卷宗神秘失窃,各级人大代表、法制日报多轮监督未果》一文(本号已置顶),几易其稿得以刊发。于建案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两轮联署监督,河南省人大代表专题监督,法制日报记者向时任河南省高院院长刊发公开信。法制日报刊发情况汇报。对于个案,这个监督力度不可谓不强。但仍然没有改变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在历经三次死刑判决,两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河南省高院“刀下留人”给了个留有余地的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但围绕于建案的罪与罚的争议并未停止。于建案究竟是不是冤案,还是罪有应得?尸检报告证明死者的致命伤非直接撞击伤;车辆无法确定具体撞击位置;死者胸部骨折但腿部、腰部无外伤,车辆是如何造成死者胸部伤?这诸多可见的疑问。在历次判决中均没有得到答案。一起被指控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的这些问题,判决其有罪需要给出明确无误的答案。这也事关贯彻疑罪从无。
于建故意杀人案,经历多轮申诉未果。这其中除了有相关部门要想维护所谓的体面的考量,更有相关人士怕揭出卷宗丢失的老底。但一些所谓的体面,不应该以牺牲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回到文章的主题。要突破冤假错案纠错难的问题。除了在目前权力框架范围内加强监督,这一点在前述两篇文章中已有阐述。更需要从落实责任上入手。
现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但在依法治国前面少了两个字“必须”。依法治国是基本方针,不应该是权力的可选项,而应该是必选项。如何让其成为必选项?应该让其成为顶上帽子屁股位子的重要衡量标准。在决定一个官员的升迁、调离时;应对其治下的法治环境,和是否依法治国,进行严格的评议。有权评议的对象是其权力辐射范围内所有的老百姓。
冤假错案纠错能直观的衡量一个地方法治环境。从其对待治下冤假错案纠错上,可以直观的感受到为政者对依法治国的态度。

第一次为文章打开赞赏!希望得到大家的认可!我将会持续创作更多有温度有态度的文章。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