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建服刑照,来源:家属提供
照片上的这位,是货真价实的囚徒;正在某监狱服刑。入狱前,他是一个跑出租车的。就是这样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小老百姓,他的命运却被多名包括河南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同时被权威媒体法制日报关注,并就他的案件曾刊发《情况汇报》。在他涉刑事案件后五年,他妻子抑郁而终。
他叫于建,河南省长垣县人。2002年4月25日他到友谊路太国汽修厂修车,因琐事没谈好,和修理厂老板起了纠纷。修理厂老板叫来当地闻人苏某平事。苏某叫了几个人随行。晚间,修理厂老板摆酒。在吃饭喝酒过程中,于建被苏某的同行人员殴打,苏某和修车厂老板起身劝架,事态得以平息。于建起身驾车离开。于建与打他的人往日无怨近日无仇,修个车还挨了一顿,着实想不通;遂开车回来,想找修理厂老板和苏某问个究竟。就是这一问,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至今;问出了个家破人亡;问出了个故意杀人罪。
于建开车转回,苏某以于建不给面子生气,拣起地上的石块砸向于建的车。混乱中苏某倒地送医不治身亡。于建被公安机关从家中带走,这一走就是23年至今未回。
公诉机关以于建驾驶机动车辆撞击致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后面的故事就精彩了,尸鉴报告不具有唯一指向性;车辆无法确定具体撞击位置;蹊跷的卷宗失窃。这些让其父母认为遭遇冤枉;一场历经三次死刑一次死缓,多名人大代表两度联署签名监督,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被驳回的案件,至今其家人还在为之奔走。
于建案,从2024年5月以来一直是我文章的创作主线。为此在头条平台刊发了百余篇文章,有两篇传播甚广。在此期间;作者电话访问了案件证人,该案原公诉人,一直关心该案的原河南省相关部门领导,该案知情人士。但这两篇文章均遭不明原因下架或无法搜索。
今日开“人物”专栏,专栏的开篇将于建作为主角。也算是为该案文章创作画上句号。如没有新的情况,将会暂停于建案文章的更新。
同时也希望平台审核严格审核,该文的消息来源均来自包括且不限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威媒体报道、案件卷宗和已备档的采访录音。
本期人物是一个小人物。一个可以隐入尘埃的小人物。但发生在他身上的故事是某种使然。希望读者耐心阅完该文,共同关注一个小人物的命运。
做一个有温度有深度的文章创作者。
作者:胥爱明
壹:二审增加的尸检报告内容案发后,长垣县交警大队认为这是一起“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案”;将案件移交长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办。

△长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来源:于建案卷宗
“经勘查发现,在‘众望实业公司’门口门前西侧有相互交叉、不十分明显的汽车轮胎印痕。左侧印痕长475Cm……”
案发后,长垣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死者作了尸检,据报告显示:头面部伤系致命伤,根据尸检所见,死者苏某民的死因系被撞后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于建案死者尸检报告,来源:于建案卷宗
在尸检报告中,死者背臂部、上下肢、阴部未见明显异常。

△于建案死者尸检报告,来源:于建案卷宗
在首次尸检报道出炉后,2002年7月24日长垣县公安局技术中队出具《长垣县城关镇“4.26”故意杀人案补充分析意见》。

△于建案尸检补充意见书,来源:于建案卷宗
该意见书认为:死者外伤不是直接撞击伤,倒地后撞击硬地可以形成。
该案一审后,新乡市中级人民判处于建死刑。案件上诉至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在案件重审阶段。2009年5月5日,事隔七年之后,长垣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了第二版《长垣县城关镇“2002.4.26”故意杀人案补充分析》。

△于建案尸检补充分析意见,来源:于建案卷宗
与第一版补充分柝意见的区别,该意见书认为:死者的外伤倒地后撞击硬地、头在运动的头部撞击挡风玻璃、引擎盖均可以形成。
是什么力量在推动于建案的尸检报告一步一步从最初的“被撞后死亡”、“非直接撞击伤,倒地后力传导均可形成”;再到七年后的“头撞硬地、挡风玻璃、引擎盖均可形成”?
在作者刊文期间,咨询了一专业研究车祸事故现场痕迹留存方面人士。车辆撞击致人死亡;如从背后撞击,会在下肢、腰部和臂部等处留下外伤;如从前面撞击,也会在下肢和腰部前额等部位留下外伤。从身高与车辆高度之间的关系,很难有车辆撞击人,不在下肢和腰部留下外伤,除非被撞者身高低于车辆。该人士同时人为,即使没有外伤留痕,在车辆上也会留下挂痕、擦痕、撞击凹陷等痕迹以确定案发时案涉车辆与被撞者之间的空间关系。但于建案死者的尸检报告显示这两处均未见异常。
贰:涉案车辆无法确定撞击部位因在案件死因这一块争议较大,甚至公诉人数度当庭表示死者死因不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乡市检察院要求进行补充侦查,以确定死者死因。在长垣县公安局技术科向法庭出具的一份《证明》中,“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破碎,左倒车镜碰掉,根据现有痕迹物证,无法确定该车的撞人部位”。

△于建案长垣县公安局技术科证明,来源:于建案卷宗
挡风玻璃破碎。在于建开车回转的过程中,死者苏某民有拣石块砸车的动作。车辆现场照片也能对应。

△于建案涉车辆照片,来源:于建案卷宗
倒车镜碰掉。在于建案发后其妻子在公安机关的证词显示:倒车镜掉了,是因于建开车回家在倒车入院时,被院墙碰掉。于建当日至太国修理厂也是为了处理包括倒车镜等车辆维修问题。
于建究竟是怎么撞的死者?车辆的什么地方撞上的死者?现场具不具备撞上死者的技术条件?
在一份《法制日报》的《情况汇报》,和该案申诉期间代理律师对现场的重新勘验或许能说明。该《情况汇报》内容显示:长垣县的一位资深交警认为,于建就是想开车撞击苏某民,在技术上也根本做不到的。

△法制日报2003年4月7日《情况汇报》,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于建案申诉代理律师的现场调查,并绘制了现场示意图。

△于建案现场示意图,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在作者电话访问于建案公诉人苗某某过程中,苗某某表示:在案件审办过程中,唯一遗憾的是审办人员没有去过现场,到了现场一看一切都明白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当时的空间环境,于建的车辆无法与死者发生物理接触。
叁:有人说出真相卷宗部分蹊跷被盗?于建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卷宗部分“被盗”,同放一处的其它卷宗,如于建妻子的口供笔录等安然无恙。与“被盗”卷宗近在咫尺的钱包和金项链等物却被“贼”无视。这些“被盗”卷宗“贼”拿去干什么?是擦屁股,还是升火做饭?因案件未破,答案无从知晓。但于建父亲在卷宗被盗后,接的一通神秘来电称:“卷宗丢了,有人要置于建死地,赶快上告”。在知悉于建案卷宗丢失后,于建父亲与该案公诉人苗某某的一段通话录音中,该公诉人明确表示:“于建案构不成故意杀人罪,今后不管谁来调查我都坚持这个观点。中院有人做杨某某(于建案关键证人,涉事修理厂老板,编者注)工作”。
在接受作者电话访问时,苗某某回应称对于建案构不成故意杀人依然坚持。对“中院有人做杨某某工作”,其称只是当时办案过程中的直觉。对录音文件中显示的“是中院有人告诉我的”,苗某某未作正面回应。

△新乡市检察院《关于于建故意杀人案原始卷宗丢失情况的调查报告》,来源:于建案卷宗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展开了调查。后认为复印件不影响案件审理。
新乡市检察院在“关于反映于建故意杀人案,原始卷宗丢失问题的调查报告”第二项中说:于建故意杀人案,因案件定性问题有分歧意见,决定向省院汇报。2002年11月18日,省院公诉处孟国祥副处长等人到新乡检查工作。11月20日下午四点多钟,当时的主管检察长吴子连安排李新强、苗建平、庞丽贤到孟国祥副处长住处汇报此案。庞丽贤按照苗建平的要求带上于建案件的全部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汇报提纲及相关材料,用档案袋装好,与苗建平、李新强、张广华一起到孟处长住处汇报,因焦作市院公诉处正在汇报,我院公诉人员就等候汇报。等到下午6点多,领导安排吃过饭再汇报,庞丽贤就随身携带着卷宗和公诉处人员及省院领导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法纪处王建华也来到餐厅。晚饭后,因时间较晚,孟处长说于建案例次日上午再汇报。因晚饭前苗建平有事开车出去。庞丽贤放在车里的皮包被带走,因为没有办公室钥匙,于是就让王建华开车送其回家。大约9时许,庞丽贤回到家后,将随身携带档案袋中的卷宗放在卧室内便去休息。第二天早上(2002年11月21日)6时许起床后,发现家里阳台窗户被打开,菜刀砍在阳台上的一棵白菜上,随后发现卧室放的卷来和客厅里的一双皮鞋不见了。庞丽贤即给苗建平打电话说卷宗被盗,苗让庞报警。宠立即向110报案。案发后,新华公安分局于当日受理此案,并立案调查,但至今未侦破。
在调查第四项载明:因该案受理后,庞丽贤及时复印了侦查卷宗的全部材料,李新强处长安排苗建平、庞丽贤根据复印卷宗对所有证人全部进行询问取证,并找到卷宗内全部证据笔录、鉴定等材料的制作人,让其对复印件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给予认证。
在案件原始卷丢失后,2002年11月26日庞某贤作为询问人向该案重要证人杨某国作了询问笔录。

△庞某贤在于建案卷宗“被盗”后,给杨某国作的笔录。来源:于建案卷宗
据于建家属反馈,庞某贤系新乡市检察院书记员。这一信息在后续作者对该案公诉人苗某某电话访问中得到证实。
对卷宗蹊跷“被盗”,于建父亲一直坚持认为是有人说了有利于建的“真话”,他们自导自演的。
肆:证人证言矛盾在撰文期间。作者多次翻阅卷宗,并电话访问了前述称“中院有人做工作”的当事人、该案关键证人杨某国。杨某国对作者就其证人证言矛盾之处,均以“记忆力差记不得”回应。在访问结束前,杨某国问作者:“为于建我能做点什么”。作者:“说清楚真相”。

△于案关键证人杨某国案发后的2003年1月1日与知情者聊天文字版,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作者将该聊天内容文字版和录音原版传给杨某国,杨某国确认了录音对话中的另一当事方就是自己。但对录音内容“苏某二叔三叔要写保证书”、“于建不可能撞苏”等,均以“记忆力不好”回应。作者专门将录音文件当事双方安排质对,杨某国以沉默应对。

△于建父亲案发后与本案关键证人杨某国的对话录音文字版摘录,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于建父亲在案发后找到杨某国了解情况。杨某国称:“于建走后,我就回家开车准备送苏某民,当时苏某民就站在电话亭旁,这时于建又开车回来啦,车速二三十码,这是车头已过去,苏随时搬起一块大石头向于建的车砸去,因搬石头太大,也沉多喝点酒,在扬起石头时向前探了两步,结果被倒车镜撞倒了。如果苏某民不砸车,车已过去了,也不会挂住他”。在该段录音中,杨某国坚称“百分之百的事实”。
在杨某国在庞某贤所作笔录中直指于建开车撞苏某民之外,在多份笔录和律师调查期间,均对“亲眼看见于建撞苏某民”予以否认。

△于建案证人杨某国证词,来源:于建案卷宗

△于建案证人杨某国证词,来源:于建案卷宗

△于建案证人杨某国证词,来源:于建案卷宗
是什么促使杨某国的证言从“没看见”变成“亲眼所见”?
伍:于建如何才能走出这囚徒困境?于建案经历了新乡中院三次死刑判决,被河南省高院两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三次新乡中院的死刑判决被河南省高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
于建案审办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曾引发法制日报和现代报告网等媒体的关注。

△法制日报2003年4月7日在情况汇报中刊发《新乡中院枉法判决死刑》一文,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现代报告网于2013年4月24日刊发《案卷丢失,检察院起诉玩猫腻,证据矛盾,法院判决有推手》,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于建案还引起包括时任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树森在内的多名人大代表的关注。

△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树森就于建一案向河南省检察院发函,来源:于建案卷宗

△2009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署签名,要求河南省高院“公正公平”处理于建案。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2013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署签名要求“依法公正处理”于建案。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参与调查报道于建案的《法制日报》记者万曰林(已退休)2011年3月30日致信时任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于建于2013年1月18日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身份,交付河南省某监狱服刑。截止发稿,从案发于建已失去自由近二十二年有余。于建《罪犯入监通知书》。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一个出租车司机,历经十一年的司法马拉松,成为了身负死缓判决的囚徒。对于建是否有罪的争论并未平息,就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其家人一直坚持申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诉后,于建2021年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河南省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来源:于建案申诉材料

△于建母亲照片。受访者提供
最近于建父亲于连科经常致电作者。我也发给他一些文字资料,但他因眼底出血已经看不见了。于建父母都已经年届76了,还能否看见于建走出这囚徒困境?
于建能否摆脱这囚徒困境?得看文中的诸多疑问能否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