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妻子生不出儿子要离婚?女性有不生的权利!

房产律师王玉臣 2025-04-03 17:38:12

近日,东莞市的一起离婚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张先生与陈女士因生育分歧矛盾激化,张先生坚持要求生育儿子,陈女士则因身心压力明确拒绝。因此,张先生想要离婚,但陈女士考虑到孩子和自身经济状况,不同意离婚。最终经法官调解,两人达成协议:女儿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陈女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补偿共60万元。案件虽已落幕,但有三点值得关注:

一、生育自由:女性有不生的权利

首先,女性的权利不应被“传统”绑架。婚姻中的生育计划应以夫妻平等协商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关系强迫另一方违背意愿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本案中,陈女士拒绝按男方家庭意愿生育儿子,本质是对自身生育自主权的捍卫。也就是说,关于“生与不生”这个话题,女性有权说“不”。

二、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利弊

在该案件中,很多细心的网友关注到张先生支付抚养费一事。生活中,见过很多因为抚养费支付不及时而对簿公堂的,很少有见到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那么,这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到底好不好?

首先,一次性支付能规避掉未来因经济变动导致的拖欠风险。同时,子女的长期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也能提前规划。但这种方式也是存在一定弊端的,若支付方短期内资金压力过大,可能影响履行能力。与此同时,若子女未来需求超出预期(如重大疾病),则需另行协商。保险起见,让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时,可以在相关协议中写明若子女未来需求超出预期或出现其他突发情况,抚养费需另行协商。

三、离婚时,女性可以为自己争取哪些权益

与此同时,该案件的判决也存在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离婚时的经济主张并不仅限于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可主张的权益主要包括: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存款、投资等均需平等分割,若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多分或追偿。

2、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若全职主妇/夫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3、损害赔偿:若存在重婚、家暴、出轨、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经济帮助: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提供适当帮助。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则考虑到了陈女士对家庭的付出等,判决张先生对陈女士进行补偿,让我们看到法律理性的一面,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人性关怀。

最后,还是想提醒大家,婚姻的本质是合作与尊重,而非强制与妥协。当感情破裂时,不要再“为了孩子”将自己束缚在破碎的婚姻中,要相信法律能为我们重启新生活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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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王玉臣

房产律师王玉臣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央视社会与法特邀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