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曝光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讲述常州故事 2024-07-05 11:08:49

华讯网常州7月4日电(杨黎 通讯员吴佳 )今日,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曝光该市各地近期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江苏佳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资料显示该企业只有一名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苍某,在检查该企业车间现场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焊接设备和焊接工位。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苍某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应复审日期为2024年1月3日,实际复审日期为未复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执法人员对生产总监杨某和苍某本人进行调查询问,杨某和苍某在调查询问笔录中都表示在2024年1月4日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苍某进行过电焊作业。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常州市联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员工陈某正在使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铁制金属护栏。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陈某于2015年9月17日取得了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应于2021年9月17日前进行复审,但陈某未按期复审,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的,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规定,陈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常州市宏喜达纺织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企业开毛车间棉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打卷机的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开毛车间打卷机除尘系统(电机设置在管道内,管道内部为20区)的电机不符合防爆要求;同时,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依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序号31:棉花,爆炸危险性级别为“较高”,棉花属于涉爆粉尘,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 版)》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该企业上述4项行为都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该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4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常州和友化工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0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简易仓库内。该企业领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100桶1,2-二氯丙烷(总计约25吨,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在一处简易仓库内,仓库内无任何安全措施,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条件,根据该企业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1,2-二氯丙烷序号为522,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且未安排专人管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5.2应选择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进行储存。综上所述,该企业已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五、常州市俊朋机械制造设备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有1名员工唐某正在焊接机架,一种用在设备上的防护罩。经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证实员工唐某未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其从事焊接作业。

经调查,唐某自2024年3月入职该企业,平时主要做装配,至检查当日一直偶尔从事焊接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的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焊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六、常州耀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张某在现场进行电焊作业。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张某的特种作业证持证信息进行查询,确认张某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七、武进区横林蓥豪办公家具厂

2024年1月28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楼木工车间有3台打孔机配套1套干式中央木粉除尘系统。除尘器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是确保除尘系统运行期间吸尘风量达到规定值的重要安全设备,但该套除尘系统运行期间,未有风压差监测数据记录,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中对除尘器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的安装要求。同时,该企业虽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现场打孔机处、除尘器控制柜下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上所述,该企业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八、常州嘉亿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储物间内存放了脱模剂(NFLY)、脱模剂(LPZ/II)、抗静电冷却剂(LP289/99)、清洗剂(LP163/93)各1桶(每桶30升)、封边条、风管、清洁剂等物料。其中脱模剂(NFLY)、脱模剂(LPZ/II)、抗静电冷却剂(LP289/99)、清洗剂(LP163/93)用于擦拭封边工序的板材。

根据该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脱模剂(NFLY)主要成分为无水酒精,闪点28℃,脱模剂(LPZ/II)主要成分为无水酒精,闪点13℃,抗静电冷却剂(LP289/99)主要成分为无水酒精、异丙醇,闪点23.5℃,清洗剂(LP163/93)主要成分为无水酒精、异丙醇、二甲基酮,闪点<21℃,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企业二楼东侧储物间里侧墙面上部安装有一台空调,但未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当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规定;同时,该企业二楼东侧储物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规定。综上所述,该企业已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来源: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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