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019】卖房人收钱后下落不明 买房人申请宣告失踪办理过户
案例2018年,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给付了购房款。2022年,李女士因购房后无法落户的问题,经多方打听,方得知王先生在出售房屋前就已因负债累累而逃走,李女士在与王先生配偶小李、家人商量要求他们申请宣告王先生为失踪人未果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先生失踪,并在法院宣告王先生失踪后,带着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裁定书,去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申请他人被宣告失踪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人必须要下落不明满 2年,即他最后离开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或现在居住的地址至少已经2年, 在这2年的时间内音讯全无,中间任何时候都无法联系到,这样才是失踪; 第二,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来进行决定是否宣告。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为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为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一般指失踪人债主。在宣告失踪中,存在公告送达的前置程序。一旦报纸刊登并经过3个月,还没有消息, 则可以由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
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
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
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