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开车不打转向,被人举报罚款100元

Mr法律 2024-03-05 15:37:40

上海,90后林某,因变道没有开转向灯被人举报,被交警罚款100元,林某非常愤怒,一气之下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23年5月30日,林某驾驶号牌为苏开头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向右变道靠边停车时没有提前打开右转向灯,被群众拍摄视频并上传举报。

交警队对相关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审核后,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上传至交警APP平台,供车辆所有人查询。

林某于同年6月27日通过网上自助处理平台,在确认无误后完成自助处理,系统自动生成要点式的被诉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认定林在变道、转弯、掉头、靠边、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处以100元罚款。

林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判令交警队赔偿自己误工费、交通费200元。

林某认为:

首先,视频中的时间存疑,违法三要素中,时间、车牌、违法行为三者是缺一不可的,交警队应出示案发时案涉路段的道路监控视频,以辅助证明时间的准确性,但其以群众的视频无翻拍为由拒不提供。因此罚款证据不足。

其次,处罚过重,车辆因不打转向灯而受的处罚可以是警告处罚,而自己所受的处罚是罚款100元,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的规定,要求将罚款改为警告。

交警队辩称:

首先,违法举报视频内容清晰完整,无翻拍、剪辑痕迹,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林某虽对举报视频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时间点等基本信息错误。

其次,根据道交法规定,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可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林某变道不打灯的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无不妥的地方。

再次,林某如果对违法事实有异议,可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管部门办理,林某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通过自助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

生效裁判认为: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林某存在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举报视频、交通违法信息系统截图等证据为证。且林某通过自助处理平台处理违法行为,本身亦代表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规定,交警队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林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裁判认为交警对林某的处罚并没有违法之处,最终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而且给本人及公共交通带来安全隐患。希望引以为戒,在今后驾驶机动车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参与创建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案例来源裁判文书)

对于本案,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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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法律人,民商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