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男子在妻子手机里发现,有个陌生人经常约她喝酒,并送他妻子回家,怀疑妻子与该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晚上约对方面谈,期间双方发生口角,男子从夜宵摊拿起一把菜刀抓住对方,对方逃跑期间腿部骨折,后诉至法院索赔6.8万元,男子却说:我只是吓吓他,根本没动手,完全没过错!
曹勇和曹伤并不认识,但由于曹勇的老婆很漂亮,且工作应酬很多,曹勇对老婆盯得很紧,一次在翻看妻子手机时,发现曹伤经常约其妻喝酒并送其妻回家。
曹勇怀疑曹伤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事发当晚20时许,曹勇通过微信约曹伤到永兴县步行一街面谈,在谈话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
曹勇从夜宵店的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抓住曹伤,在曹伤的后背上划了两刀,把曹伤的衣服划破,曹伤怕受到伤害便逃跑。
曹勇用菜刀扔向曹伤,但没有伤到曹伤,曹伤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跌倒,当时即感右膝部肿痛,活动功能受限,2小时后,曹伤在家人的护送下,到永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问诊时,曹伤称被人追砍时摔倒,右膝外伤肿痛,活动受限2小时,经医院入院诊断,其伤为:右髌骨骨折、右背部刮伤。
曹伤住院2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用医疗费22355元,门诊治疗费用433元,购买拐杖259元,购买坐便器221元。
后曹伤支付鉴定费用1400元,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定,评定结论是曹伤的后续治疗费约需1万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因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曹伤诉至法院,要求曹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详见赔偿清单)共计68678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曹勇无中生有疑似其妻子出轨,称与曹伤有联系,把曹伤约到永兴县便江街道步行一街面谈,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曹勇见到曹伤时,便将身上携带的菜刀往曹伤身上砍下去。
曹伤见有人持菜刀砍杀他,立即转身就跑,曹勇便在曹伤背部砍了一刀,把冬天穿的羽绒服及内衣都砍破,曹伤继续逃跑,曹勇一直追着曹伤用菜刀砍。
曹勇见砍不着曹伤,就把菜刀扔向曹伤,致曹伤的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后续治疗费1万元。
综上所述,曹勇无中生有,造谣生事,不问是非黑白便拿着菜刀追着曹伤砍,致曹伤受到髌骨粉碎性骨折,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具文诉至法院。
曹勇辩称:我是约了曹伤出来,但菜刀不是我随身携带的,我和曹伤见面,曹伤态度很恶劣,我就去店家找了把菜刀吓唬曹伤。
我只是故意在曹伤的身上划两刀,曹伤见我吓唬他立马逃跑,我有个朋友怕他出事,就开车追曹伤,把曹伤喊上车,直到他下车也没有见他受伤,第二天就听说他的腿受伤。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查明,警方于事发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决定对曹勇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该处罚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个,一是曹伤的损失曹勇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曹伤损失金额的确定。
关于焦点一,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曹勇因怀疑曹伤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约曹伤见面,双方见面时发生口角,曹勇用菜刀在曹伤的后背划两刀,曹伤害怕进一步受到伤害而逃跑。
曹伤是在身体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正确方法,并无不当,故其摔倒受伤是因曹勇用刀威胁造成的,曹勇的行为已侵害了曹伤的合法权益,造成曹伤受伤,故曹勇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曹伤与曹勇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故曹伤无过错。
关于焦点二,依照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
根据本案曹伤的住院治疗情况,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湖南省人身损害各项赔偿标准,确定曹伤的损失合计58121元。
综上,判决曹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曹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合计58121元,驳回曹伤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