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尚可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

另类评说 2025-01-18 11:50:33

清人毕沅的《续资治通鉴•宋史》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周敦颐担任分宁县的主薄,有个案件久审不决,但他到了任之后很快就结案了。后来他被调到南安担任司理(负责一州司法的官员),有个囚犯按照法律不该判死刑,但转运使(负责一路或数路财赋外﹐还兼领考察地方官吏﹑维持治安﹑清点刑狱﹑举贤荐能等职责的官员)王奎一定要重重地治他的罪,致他于死地。周敦颐竭力与之争辩,王奎不听。一怒之下,周敦颐扔下手板,打算弃官而去,并说:“如此,尚可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如此这般还当什么官!杀人来讨好他人,我不做这样的事!)听了这话之后,王奎猛然醒悟过来,最终将那囚犯放过了。

分宁即今天江西九江市下属的修水县。主薄,为地方各级政府主要官员属下的掌管文书的佐吏。康定元年(即公元1040年)周敦颐担任这一官职的时候,只有二十四岁。但显而易见的是,尽管年纪轻轻,但他已经显示出了一定的行政能力——这里主要是指他断案方面的能力。

比起周敦颐的一定的行政能力,更让人钦佩的是他为人的正直:他调到南安(今福建泉州属下的县级市)担任司理,在某个囚犯罪不当死,但转运使王逵希望严厉惩处其人的情况下,他居然据理力争,居然与王逵走了顶水!我们能够想象的是,鉴于两人地位上的差距,像他这样目无领导之人,是有可能面临相当严重的后果的——也不光是不讨人喜,而且可能讨人嫌,让当领导的从此对你另眼相看,长时间冷落你,甚至给你小鞋穿。

周敦颐应该知道自己这样做的后果,知道了但却依然这样做,拿他自己的话来说是不愿“杀人以媚人”——亦即徇私枉法,屈从上级的旨意讨好上级。而这一点与他在自己的散文名篇《爱莲说》中强调的自己的价值追求高度一致:在他的笔下,莲具有“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的美德。莲是这样,周敦颐何尝不是如此?须知,在旧时的官场上,“官大一级压死人”是普遍现象,而对自己顶头上司王逵,周敦颐竟然敢于“抗旨”,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坚持依法惩处,无疑与他如莲一般高洁的个性有关。

一个人仅仅乎说得冠冕堂皇并不难,但要说到做到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了。比如说我们就知道,今天的一些官场中人,嘴上也讲“为人民服务”,但真正做起来却变成了“为领导服务”、“为人民币服务”,看领导的脸色行事之类。这样的人是不是与周敦颐相比,差距有些大?并且我们不该忘记的是,周敦颐可是封建时代的封建官员呀,就连他都能坚持“吾不为也”这样的操守,那么对于今天的我们的某些人民公仆们来说,观照之下是不是该感到脸红?是不是该向周敦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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