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条例》未作废,退休后的警衔待遇却没有,该如何解决?
公平正义闻
2025-02-18 19:19:42
根据《警衔条例》规定“退休民警保留警衔待遇”。虽然该规定未作废,但是,养老金并轨后,退休民警的警衔待遇却没有了。关于《警衔条例》与现行养老金制度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警衔条例》的效力问题1. 条例未被废止。《警衔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目前尚未被明文废止或修订,因此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条例中关于“退休民警保留警衔待遇”的规定(如第三十条)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法律与政策的衔接。 养老金并轨改革(2014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属于国家层面的制度调整,但未直接废止《警衔条例》。二者的衔接需通过配套政策或司法解释实现。
二、养老金并轨后的待遇变化1. 改革背景与目标。养老金并轨旨在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基本养老金模式。改革后,退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和个人账户积累三部分构成。
2. 警衔津贴的定位争议。
改革前:警衔津贴作为在职待遇的一部分,曾被纳入退休金计算基数,通过“工资替代率”间接体现在养老金中。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按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和缴费年限计算,警衔津贴是否计入缴费基数需依据地方政策。部分地区可能将警衔津贴纳入缴费基数,从而间接影响养老金,但不再单独列支。
三、政策执行中的现实矛盾1. 制度过渡期的模糊性
部分地方在改革过渡期(2014-2024年)对“老人”“中人”“新人”采取差异化政策:
老人(2014年前退休):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含警衔待遇的退休金。
中人(2014年前在职、后退休):通过“保低限高”政策补足差额,但警衔待遇可能被折算。
新人(2014年后入职):完全按新制度执行,警衔津贴不单独体现。
2. 地方财政与政策差异。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浙江)通过地方财政补贴,在职业年金外增设“警衔荣誉津贴”,但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导致地域差异。
四、解决路径与法律建议1. 政策层面的调整。修订《警衔条例》:明确警衔津贴在养老金中的体现方式(如单列或折算)。
出台配套文件:人社部或财政部可联合发文,要求将警衔津贴纳入缴费基数,或设立专项补贴。
2. 司法实践中的救济。已有退休民警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益(如2021年湖南某案例),法院多以“政策衔接问题属行政裁量范围”为由驳回,但推动了个别地区的政策调整。
3. 过渡性措施的探索。北京、上海等地试点“从优待警”政策,将警衔荣誉与医疗、住房等福利挂钩,部分替代经济待遇的缺失。
总之,现行矛盾本质是制度转型期的政策衔接问题。《警衔条例》的法律效力未被否定,但养老金并轨后待遇实现方式发生变化。解决需通过法律修订、地方财政补充或专项立法(如《人民警察法》修订)明确警衔待遇的终身保障机制。民警可通过工会、人大代表提案等渠道推动政策完善。今年“两会”即将召开,建议人民代表通过提案呼吁将“警衔待遇的终身保障机制”写入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修订)中。
(作者:DeepSeek ,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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