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教教书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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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粉丝朋友请我为其估算养老金,她1969年2月出生,1991年12月参加事业单位工作,2022年2月从事业单位(专技七级)辞职,2022年3月参加企业工作,2023年11月后个人灵活就业,2024年2月退休。
因为吉林省尚未公布2024年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基数,加之缺失职业年金个人记账利率等准确数据,本文仅供主人公及读者诸君参考。
如有谬误之处还望业内人士不吝赐教。
一、基本参数1.视同缴费年限
(2014-1991)×12+9-12+1=274月=22年10月=22.83年
2.实际缴费年限
(2024-2014)×12+2-10+1=120-7=113月=9年5月=9.42年
3.累计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387月=32年3月=32.25年
4.视同缴费指数
1
5.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1.4350
6.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1×22.83+1.4350×9.42)÷32.25
=1.1271
7.个人账户储存额
91000元
8.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
304015元(估算,有误差)
其中:
(1)正常缴费:65000元
(2)补记缴费:239015元
补记职业年金标准=5166.92×12×22.83×12%×1.05×1.05×1.05×1.05×1.05×1.05×1.05
=239015(元)
其中:
G:2014年9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5166.92元
S: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22.83年
N: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年份2022年2月
Mn:2014年10月至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历年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假设均为5%,实际核算时以官方公布的数据为准。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的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9.养老金计发基数
暂按吉林省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表中的数据~长春市92720元/年亦即7726.67元/月,省直80518元/年亦即6709.83元/月。待2024年计发基数公布后重新核算,多退少补。
二、基本养老金核定1.基础养老金
=(市县养老金月计发基数+省直养老金月计发基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7726.67+6709.83×1.1271)÷2×32.25×0.01
=2465.40(元)
2.实际缴费年限超过20年以上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
176.18(元)
其中:
(1)累计缴费年限21年至25年部分(增发比例0.15%)
(7726.67+6709.83×1.1271)÷2×5×0.15%
=57.33(元)
(2)累计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增发比例0.20%)
(7726.68+6709.83×1.1271)÷2×5×0.20%
=76.45(元)
(3)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增发比例0.25%)
(7726.67+6709.83×1.1271)÷2×5×0.25%
=43(元)
2.过渡性养老金
=省直养老金计发基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缴费年限20年及以下1.2%、缴费年限21年及以上1.4%)
=6709.83×1.1271×22.83×1.4%
=2417.17(元)
3.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
=91000÷170
=535.29(元)
4.基本养老金合计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465.40+176.78+2417.17+535.29
=5594.65(元)
三、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04015÷170
=1788.32(元)
职业年金(税后)
=1788.32×(1−3%)
=1734.67(元)
四、月养老金待遇合计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税后)
=5594.65+1734.67
=7329.32(元)
五、后记本文主人公的特殊之处在于现在事业单位工作后流动到企业最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到龄退休。因此,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既涉及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又牵涉到补记职业年金问题。
附表1.《吉林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记职业年金备案表》
附表2.《吉林省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