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都不吃!”辽宁铁岭,某中学生哭诉道,自己学校的十块钱的晚餐全是稀稀的汤汤水水,看不见一根菜的样子,根本不是人吃的。家长知道后跟学校反馈,校方竟轻描淡写的表示:已经批评送餐方了!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李女士的儿子小轩是一名中学生,为了锻炼孩子的自理能力,好好的约束他,李女士花重金将儿子送进了一所封闭式学校。
学校是周天下午将孩子送去,周六中午再接回来,所以孩子的一日三餐都是在学校解决的。
儿子突然住校让李女士很不放心,好在她去送孩子报名时,看见宿舍还算整洁,而且餐厅的饭菜也很不错,价钱也不贵,中餐15,晚餐10元。
但是,让她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一天周六,李女士去接小轩回家,刚坐上车,小轩的表情就不对了。李女士关切的询问儿子,儿子这才开始吐槽:他们学校的饭太差了,猪都不吃。
李女士很疑惑,怎么会呢,她见过的,还不错呀!李女士还安慰儿子,学校做那么多人的饭,肯定没有家里的美味,干净卫生就行了,不能太挑剔。
没想到儿子直接反驳,根本不是他挑剔,是真的不能吃,全都是汤汤水水,看不见一根菜,向没牙老太婆喝的一样。
看到儿子一本正经,李女士有点担忧了。刚一回到家,儿子马上拿出自己拍的饭菜照片给她看。
这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一跳,饭桶里的粥特别稀,菜更离谱,根本看不见菜的本来面目,直接是汤里煮菜。
李女士一看,又心疼又气愤,他们也出了餐费,学校竟给长身体的孩子吃这样的东西,真是太过分了。
李女士又询问了几个家长,确认情况后,几个人一起找到了学校,想要学校给个说法。
很快,学校做出了回应,但回应的内容把各位家长气了个半死。学校竟轻描淡写的表示,他们已经批评过送餐方了!
这就是学校的担当吗?不是自己的孩子不心疼,一点都不考虑孩子的身体,太嚣张、太可恶了!
家长见学校这副嘴脸,也不再留情,将此事发到了网上,很快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初步调查回应称:本来是盖浇饭,因为配送方式不对,所以出现了问题。(人物均为化名)
1、学校对于饭菜质量太差,根本没有太当回事,直接把责任甩给配送方,难道学校就没有任何责任吗?这样的态度只会激化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矛盾。
家长之前来看的时候,伙食非常好,没想到,家长走了以后,孩子们吃的伙食竟然非常差劲。食堂为了盈利可以理解,但是要有底线,不能拿着孩子们的身体健康作为成本,这样的做法太没底线了。
2、从法律角度而言,家长们可以主张学校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去学校送孩子的时候,看到学校的住宿和伙食非常不错,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伙食和住宿,李女士才放心的把孩子交给学校。
但是,封闭式管理的过程中,学校竟然换成了不好的伙食,但还是一样的收费,这是典型的欺诈,构成违约。
对于这样的欺瞒行为,李女士等家长可以主张学校食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孩子这段时间的损失。此外,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规定,李女士可以要求该食堂停止侵害,确保以后伙食质量。
3、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李女士等家长也可以主张食堂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金额为500元。
案例中,学校食堂的行为是以次充好,故意用不好的伙食代替好的伙食,宣传的好,实际交付的却很差劲,这样的行为,可以主张食堂给孩子们进行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对于以次充好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该以次充好的行为,李女士等人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其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以及罚款处罚,让食堂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学校伙食差,根本原因还是在学校,希望学校能够重视该事件,尽到监管责任,抓好教育质量的同时,更要抓好学生的后勤保障,让学生们有个更好的学习保障,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
赔钱就不要想了。
同样花钱,应该和公务员食堂看齐啊
这个校长要是不受贿,鬼👻👻都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