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永红煤业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符合要求,被罚20万!

从霜谈地 2025-01-30 01:26:21
发现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 2.轨道下山巷架空乘人装置机电控制系统未设有捕绳器装置; 3.采区变电所底板底鼓、顶板下沉,巷道最矮处不足1.6米,未进行及时补强支护; 4.4203回风顺槽内卡轨车使用的钢丝绳被煤泥掩埋,未根据巷道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 5.4203采煤工作面只设置1台一氧化碳传感器,与《永红煤矿4#煤层防灭火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设置3台一氧化碳传感器不符; 6.4203综放工作面气动阻化泵传动轮损坏; 7.4203回风顺槽防火门板存放位置不当(放在防火门墙内),有一块防火门板破损; 8.4203运输顺槽绕道风门变形,未定期对风门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 9.4203综放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缺少控制阀门; 10.井下瓦斯抽放硐室负压端与排放端瓦斯传感器显示数值不一致(负压端显示0.98,排放端显示2.3),分站传感器对墙安装,不能直接读取数据。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 2.《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6.11.12.e、《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9.《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分别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反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拾万元罚款(¥200,000.00); 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05月25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永红斜井,法定代表人为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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