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永红煤业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符合要求,被罚20万!
从霜谈地
2025-01-30 01:26:21
发现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唯一性的功能;
2.轨道下山巷架空乘人装置机电控制系统未设有捕绳器装置;
3.采区变电所底板底鼓、顶板下沉,巷道最矮处不足1.6米,未进行及时补强支护;
4.4203回风顺槽内卡轨车使用的钢丝绳被煤泥掩埋,未根据巷道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
5.4203采煤工作面只设置1台一氧化碳传感器,与《永红煤矿4#煤层防灭火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求设置3台一氧化碳传感器不符;
6.4203综放工作面气动阻化泵传动轮损坏;
7.4203回风顺槽防火门板存放位置不当(放在防火门墙内),有一块防火门板破损;
8.4203运输顺槽绕道风门变形,未定期对风门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
9.4203综放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缺少控制阀门;
10.井下瓦斯抽放硐室负压端与排放端瓦斯传感器显示数值不一致(负压端显示0.98,排放端显示2.3),分站传感器对墙安装,不能直接读取数据。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
2.《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6.11.12.e、《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9.《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分别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反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拾万元罚款(¥200,000.00);
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05月25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永红斜井,法定代表人为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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