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2-11-29 13:51:56
基本案情

贾先生与刚女士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小贾。2009年,刚女士花费50万元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产,刚女士于2010年将该房产登记自己名下,房权证上载明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7年9月,贾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并经某法院审理判决贾先生犯诈骗罪,责令贾先生退赔人民币10余万元。2017年12月,刚女士与小贾签订《赠与协议》将登记在刚女士名下的100%房产份额无偿赠与小贾。受赠人小贾愿意接受赠与人刚女士赠与之房产100%的份额,并于2017年12月办理完过户手续。贾先生所涉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徐某认为刚女士在未经贾先生同意将商品房赠与小贾属于逃避法律执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刚女士与小贾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并依法撤销。刚女士认为公某是案外人并不具备原告主体身份无权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房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即使存在此类约定,也仅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限,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刚女士、贾先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案涉房屋,虽只登记在刚女士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购买房屋是否存在借款以及由谁进行偿还之债权债务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非属同一法律关系。由于贾先生对案涉房屋具有相应的份额,故贾先生在该房屋的属于其财产,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律师提示

第一,我国法律目前未对"单独所有"进行定义。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指出"【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有此表述,共有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是与单独所有相对而言的。单独所有是指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人一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在法律上意味着登记人单独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与他人无关。如果他人提出异议,主张是共有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证明。

第二,房产登记"单独所有"是权利外观,不能作为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需要具备二个条件:

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二是需要有书面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归夫妻共有。这是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第三,由于风俗习惯等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造成“隐形共有”的情形,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这种情况属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该种情形,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是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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