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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乐人制度是音乐机构中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对唐代音乐机构乐人的选拔考核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制度虽然在《旧唐书》中有过记载,但并未详细描述。根据《旧唐书》中记载,唐代的乐人选拔考核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开成元年(836)时的“校音律”。这一时期,唐代对乐人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改革,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乐人选拔考核制度;二是开元时期的“试声”;三是开元末的“试乐籍”。
一、乐人的来源唐代的乐人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入内供奉,另一种是从民间挑选。入内供奉是指宫廷中的乐人,他们除了要受到乐人制度的约束外,还受到皇帝的关注。
据《唐会要》记载:“入内奉诏者,皆不得为乐籍。其诸歌舞伎艺者,不得擅入宫门。”这一制度在《旧唐书》中有明确记载:“凡诸歌舞伎艺,皆不得擅入宫门”。
在唐玄宗时,对乐人的考核也有着严格的规定:“乐工不能兼为吏、兵两部所奏奏之事,不能兼为吏部所行之事”。玄宗时的这一制度为乐人的来源提供了明确规定,这也是乐人选拔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民间挑选是指从民间选取。在唐玄宗时,朝廷对于民间挑选乐人的政策是:“凡乐人,其出身不可定。……若有工技之士,皆许其试于街市”。这一政策为民间挑选乐人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唐玄宗时期,有一位叫王梵志的著名诗人就曾做过这样一个试验:“闻说民间有数人能为乐工者,每名月给钱帛三百贯。王梵志问曰:‘此乐工能作伎否?’答曰:‘能作伎乐’”。
虽然这一方法并不具有普适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民间挑选乐人的可行性。
《唐会要》记载:“凡诸乐工……有能为伎者,每名月给钱帛三百贯”。《通典》中也有类似的记载:“乐工每选三百贯,又有给五百贯、一百贯者,此乐工固在民间。”
因此,可以推断,在民间挑选乐人也是唐代乐人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唐玄宗时,朝廷对乐人的选拔考核制度也更加完善。在这一时期,朝廷对乐人的选拔考核制度主要有三种,分别是:
一是对入内供奉乐人的考核。据《唐会要》记载:“凡入内供奉者,皆不得为乐籍”;
二是对从民间挑选乐人的考核。从这三种乐人的来源来看,入内供奉的乐人主要是由宫廷选拔;从民间挑选的乐人主要是由宫廷与民间共同选拔。
不仅体现在对入内奉诏和民间挑选乐人的规范上,还体现在对乐人的考核制度上。
从这一时期来看,朝廷对乐人的考核制度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凡选入内供奉者,皆不得为乐籍”;“凡选入内供奉者,皆不得擅出宫门”。
二、乐人的选拔与考核乐人的选拔考核制度是唐代音乐机构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唐代音乐机构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它对唐代音乐机构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唐代乐人选拔考核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开成元年的“校音律”、开元时期的“试声”和开元末的“试乐籍”。
开成元年(836)时的“校音律”。开成元年(836)是唐代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发生了很多重大事件,包括开成元年的“校音律”和开元时期对乐人制度进行改革等。《旧唐书》记载:“唐宪宗元和元年,诏校音律科。是时,自开成以来,岁久不调。宪宗诏诸道推官考校诸乐,求其合得之人,而以旧例从新声入。”开成元年(836)时,唐宪宗下令乐人制度改革,在中央设立音乐机构校音律来选拔人才,并对乐人进行考核。在这一制度下,唐代音乐机构开始招纳新人才来充实自己的队伍。2、开元时期的“试声”。开元时期是唐代音乐机构中最繁荣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唐朝对乐人的选拔考核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校音律科”主要考核乐人的音乐素养、乐理知识、技巧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这一时期选拔出了大量优秀乐人进入中央音乐机构工作,为唐代音乐机构的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
开元末“试乐籍”制度是指开元后期在中央音乐机构中设立了试乐籍,对新进人才进行考核和选拔。开元后期,在中央音乐机构中设立了试乐籍制度,并将这一制度具体落实到了音乐机构中。唐玄宗对这一制度十分重视,不仅在中央音乐机构中设立了试乐籍,还将中央音乐机构中的乐人分为了十等,每一等又分为了十个等级,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中央音乐机构的乐人队伍不断壮大,为唐代音乐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大量优秀的人才。
唐玄宗对乐人制度的改革。唐玄宗在位期间,对乐人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对乐人的选拔标准进行改变。在唐代以前,对乐人的选拔标准主要是通过乐理知识、技巧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选拔。
三、乐人的日常管理根据《新唐书》记载,唐代乐人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日常管理;二是乐人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前者是指乐人之间的管理,后者则是指乐人之间相互学习和交流。
在日常管理中,主要由尚衣监、太常寺和教坊等音乐机构负责。尚衣监是掌管皇帝贴身用衣、帽、靴、冠服等物品的机构,太常寺则是掌管太常、宗正寺等机构中乐人的部门,教坊则负责管理教坊中乐人。乐人在这两个部门中都有其职责,而在日常管理中,一般由尚衣监和太常寺对乐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考核,以此来保证乐人的素质和水平。
在这一方面,唐代的乐人制度虽然与前代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这一制度依旧存在一定的缺陷,如管理不够全面,在某些方面出现了漏洞等。例如,《新唐书》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当时唐玄宗在进行音乐表演时,要求乐人在演奏结束后对自己演奏的曲目进行介绍和说明。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乐人出现了对自己所演奏曲目不熟悉、不熟悉的情况。
虽然他们并未出现任何问题,但是唐玄宗却十分生气,将这些乐人直接贬为了平民,并且命令他们从宫廷中搬离出去。这一事件虽然发生在唐玄宗时期,但是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唐代的乐人制度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是在管理上不够全面。虽然当时唐玄宗命令乐人在表演结束后对自己所演奏曲目进行介绍和说明,但是并未详细说明这些曲目的具体内容。这一点就给那些没有进行演奏的乐人带来了一定的机会,他们可以趁此机会将自己所演奏的曲目进行介绍和说明。然而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则会导致乐人水平和素质下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音乐机构的正常运转。
虽然这一时期的乐人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和成熟,但是在具体管理中仍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规范之处。例如,唐代《唐律》规定:“诸乐人奏乐曲及所用乐器不得有非乐之名”。然而在实际管理中却并未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这一条规定主要是指乐人在演奏乐曲时不得有非乐之名,如果有了非乐之名则会被记入乐籍之中。
在日常管理中,乐人之间相互学习与交流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正如《旧唐书》所记载:“乐人各言其声,有同异者,皆置之”。意思是说,如果某个乐人演奏的乐声与其他人不同,那么这个乐人就要被记入记录在册。
通过记录在册可以看出乐人之间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情况,以此来提高乐人的水平和素质。在乐人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时,如果发现有人违法犯事或者违反律令、礼仪等行为时,则会被记入乐籍之中。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乐人的素质和水平不会有所下降,从而保证音乐机构能够正常运转。
在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利用乐籍来相互学习;二是乐人之间相互交流。
乐籍制度最早出现在初唐时期,由于初唐时期国家统一、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等因素促进了社会文化的发展,唐朝政府也对乐籍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例如唐玄宗曾在开元十三年(725)下令将乐籍制度改为“试乐籍”制度。经过这一改革之后,唐代的乐人制度逐渐完善并稳定下来。
四、乐人的任职时间与待遇乐人的任职时间与待遇是判断乐人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在古代,乐人的任职时间一般都是由官府根据当时的需要而定,也有部分乐人在不同时期,担任着不同的职务。通常情况下,乐人任职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官府指定;二是由朝廷直接任命;三是由皇帝直接任命。
对于乐人待遇问题,唐代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唐律》中记载:“凡乐工令、录事、校律、记注、正声、教坊、管弦诸官,并宜令有司推其才能而授之。”可见在当时,朝廷对乐人的待遇十分重视,而且规定了乐工的具体待遇标准。
另外,在唐代还存在一些乐人由官方直接任命的情况。如《唐律疏议》中记载:“诸试乐籍者,官二品以上。”这句话中所说的“试乐籍”就是指唐代的乐人任职时间,其中“官二品以上”是指朝廷正式任命的乐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会出现在这一句话中。
如开元时期的“试乐籍”,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大量乐人获得了任职的机会,这些乐人大多都是由朝廷直接任命的,主要包括:
(1)“校律”中的乐工;
(2)校书郎;
(3)在开元十五年时,唐玄宗任命裴耀卿为“试乐大夫”,他就是唐代著名的音乐家;
通过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唐朝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对乐人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而且政府也十分重视音乐机构中的乐人选拔考核工作。除此之外,对于乐人任职时间和待遇等问题,唐律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唐律疏议》中记载:“诸试乐籍者,官二品以上。”通过上述几种情况可以看出唐朝对乐人的任职时间和待遇都有一定规定。
结语
唐代音乐机构乐人的选拔考核制度,是我国古代音乐机构乐人选拔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唐代音乐机构乐人的选拔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了唐代音乐机构乐人选拔考核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唐代音乐机构乐人选拔考核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这一制度,我们可以了解到唐代乐人选拔考核的标准,从而为我们研究唐代乐人的选拔考核提供参考和借鉴。虽然这一制度在《旧唐书》中有所记载,但并未详细描述,而且这一制度对唐代音乐机构乐人的选拔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唐代音乐机构乐人的选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一制度对我国古代音乐机构乐人的选拔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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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唐代音乐史》
2.《唐代艺术》
3.《唐代音乐文献与音乐学研究》
4.《唐代音乐文化史》
5.《唐代音乐与文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