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子郑某到林女士家中做客,可刚坐到卧室的床上时,林女士家门口就传来急促的敲门声。仔细一听,原来是她的丈夫回来了,郑某很害怕,急忙从三楼阳台上迂回自己家中。没想到自家窗户被反锁,郑某一不小心从三楼坠落身亡,事发后,郑某家属向林女士索赔86.5万元。
林女士现年32岁,与丈夫周先生结婚多年,育有一女,现如今已读小学六年级,是幸福的一家三口。
周先生兢兢业业,大部分时间忙于工作挣钱,为的就是给家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
林女士住在小区C栋的三楼,这天,隔壁搬来一户新邻居,对方是一家四口,男主人名叫郑某,长得高大帅气,与妻子李某均是艺校的舞蹈老师。
郑某为人热情,颇有绅士风范,每次与林女士电梯相遇,都很有的聊,林女士爱跳广场舞,经常让郑某给予指点。
谁料,这郑某衣冠楚楚的背后,竟是一个不安分的人,他早就被林女士的气质所吸引,之后借教舞的机会,对她展开追求。
林女士架不住对方的温柔攻势,没多久就沦陷其中,两人有了不正当关系后,便经常在一起约会。
一次,郑某深夜给林女士发来信息,说很想念她,恰好被周先生看见,他顿时火冒三丈,可林女士却辩解称对方是开玩笑的,让丈夫不要小题大做。
作为成年人,开玩笑不应该有个限度吗?周先生不相信妻子的解释,可又没有实质证据,只好作罢。
这天,周先生说要出差去见客户,他前脚刚走,林女士就迫不及待地邀请郑某到家中相聚。郑某大喜,他当然知道林女士想要什么,于是带上礼物登门拜访。
不久后,郑某又坐到卧室的床上,与林女士甜言蜜语一番,哪知没过多久,家门口突然传来急促敲门声。
原来,周先生故意说去出差,其实是为了抓住妻子与郑某约会的证据,这才杀了个回马枪。发现房门被反锁,他断定郑某就在家中,于是愤怒的敲门。
郑某十分害怕,赶紧寻找逃跑方法,否则被周先生看到一定会发生冲突。突然,他灵机一动,想通过林女士家的阳台,迂回到自家卧室的窗户外,再通过爬窗的方式回到家中。
想法是好的,可现实是残酷的,当郑某爬到自家窗户外时,却发现窗户里面反锁,他顿时害怕的手脚颤抖。
突然,周先生的怒吼声传来,郑某惊慌失措,一不小心从三楼坠下,当场不省人事,送医后不治身亡。
妻子李某哭得的不省人事,她接受不了失去丈夫的事实,并痛斥林女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还导致其丈夫身亡。
林女士自知理亏,但她表示只是约郑某到家中聊聊,二人并没有做其他事情!
对于这样的解释,李某拒绝接受,如果二人清清白白,那么在事发时为何要家中反锁房门?其次,周先生又为何破门而入?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一怒之下将林女士与周先生告上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费、丧葬费等各项赔偿共计86.5万元。
法庭上,李某称丈夫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两家人均住在三楼,仅一墙之隔,可高空攀爬毕竟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林女士纵容郑某通过阳台迂回到自家窗户外,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其次,周先生为抓妻子出轨现行,设计折返家中,之后暴力敲打房门,是导致郑某死亡的间接原因,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79条还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李某的诉求,周先生给予驳斥,他也是这起事件中的受害者,面对妻子的背叛,他苦不堪言。可在事发前,他没有对郑某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因此对方的死亡与其没有任何关联。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林女士在家中约会,是这起悲剧发生的诱因。二人都是成年人,且有各自的家庭,应当知道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
其次,在高空中以迂回的方式进行攀爬,具有危险性,郑某作为一个负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安全隐患做出准确的认知和评估。
在事发时,郑某做了亏心事,情绪恐慌,这才意图通过阳台攀爬回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其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后果。
事发后,林女士拨打了120和报警求救电话,夫妻俩在第一时间参与了对受害人的全程救助,已尽到相关法律义务。
郑某与林女士的不正当关系,既违背了道德伦理,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最后,法院裁定林女士和周先生无需为郑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并驳回李某的一切诉求。
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律公义!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家怎么看?
生财有道啊[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