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与设计】如何设计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谷权萍论 2024-03-17 22:00:34

一、案例

(一)案件经过

后来王某从A公司离职,A公司要求王某退股并将其激励股权转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但王某不愿配合。A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将王某持有的公司5%的股权以35万的价格转让给刘先生,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决议作出后,王某仍不予理睬。

一年后,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先生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转股手续。王某提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这一年的分红款,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

后来A公司为了在资本市场融资,不得不与王某进行调解,答应了王某部分不合理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撤诉。

(二)案件分析

从这个案例来看,A公司因为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没有正视退出机制的作用和风险,才会让股权转让一拖再拖,从而波及到了公司的根本利益。从公司的角度而言,以激励对象转让股权的方式作为退出机制的方案,则可以考虑一下几点来完善方案设计:

1.明确约定受让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少股权分散的情况;

2. 明确约定受让价格:本案中王某抗辩的事项之一,就是不认可股东会的决议中的价格,要求以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公允价格来受让;

3. 明确重要的时间节点:激励对象因为不同原因而退出股权,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完成股权转让,和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时间等等。

二、什么是激励股权的退出

激励股权的退出和回收,实际上就是一个行为在不同主体的视角下的称呼:

1.对于激励对象而言,退出机制就是激励性股票流通性的问题。因为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为了简化手续、降低成本等目的,往往采取仅有经济利益的激励方式,则对于激励对象而言,这种被“阉割”后的激励股权主要就是实现套现,获得收益的利好了。所以,流通性才是激励对象最看重的一点。

2.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者履行股权激励方案中的约定事项,需要回购自家企业的股权。

三、为什么要退出股权激励计划

实际上,此处所指的“退出”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从是否实际持有股权来看,既包括已经持有公司的股权后退出,也包括尚未真正持有公司的股权就退出;从退出时是否承担责任,既包括有责退出,也包括无责退出。

(一)有责退出的情形

有责退出是指激励对象是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过失等自身过错,而退出股权激励方案。

1.违反法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尤其是隐瞒真实情况,原本不符合股权激励方案对激励对象的要求的;

2. 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允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股东的情形;

3. 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争禁止协议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

4. 激励对象在预定的股权激励锁定期内离职。以业绩股票为例,需要激励对象完成一定的业绩要求才能“解锁奖励”,以股票期权,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沉淀”。激励对象的离职,都会让充分条件无法达成,也就视作是退出;

5. 激励对象擅自处分激励股权或期权。在股权激励方案中用合同将激励双方凑合在一起达成合意,而合同中明文约定了违约事项,违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擅自处分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激励对象需要对自己的擅自处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责退出的情形

无责退出是指激励对象不是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也不是因为工作存在过失等,而退出股权激励方案。

1.在适用业绩股票这类对业绩有要求的激励方案中,当激励对象的工作表现不能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绩效考核未合格时,股票不能解锁的,公司则按照出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无责退出;

2. 激励对象因为升职、调任等自身无责的原因,成为法律规定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已解锁或行权的股份(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不作变更,未行权或未解锁的股份不再行权解锁;

3. 激励对象遭遇意外导致丧失工作能力的、死亡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未行权的激励股份不再行权,未解锁的或尚在锁定期、禁售期内的激励股份的处理,以利于激励对象的角度来考虑、处理;

4. 当激励对象离婚且离婚时已获得公司股份的,股份是不作为共同财产分配给配偶,激励对象应自行出资解决对配偶的补偿问题。否则,由其他股东或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或公司回购应属配偶部分的股份或其权益。

四、如何退出股权激励计划

(一)直接退出

即一旦发生股权激励退出的情形,公司将立刻无偿收回对激励对象激励的期权。此种方式适合通过期权或代持股方式这类激励对象并未真正持有股权的方案,以及激励对象有责退出的情形。

(二)股权回购

即发生退出情形后,企业向激励对象支付一定金额,购买此前以激励方式给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此种方式可以适用多种方案,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财务压力。从激励对象的角度来看,因为股票套现的可能性高,则激励效果也更好。

(三)激励对象转让股权

即激励对象可以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如果不是分红权这类仅有经济利益的激励方案,则可能会挑战公司的“人合性”,也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五、萍论

1.从激励对象的角度看,通常都是关注股权激励方案中的股权价格、禁售期限、流通性、股权变现时如何计价等等,缺乏对于退出机制的关注。激励对象还需要关注到,在参与股权激励方案时,自己是否会存在有责或者无责的情况,需要及时退出股权激励方案,为自己及时止损。

2. 如果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设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允许激励对象退出:除了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足以支撑回购股权,也需要设计行权条件和锁定期,规避激励对象轻而易举地取得股权并套现退出,从而无法实现股权激励的最初目的,还造成局面混乱的情况。

3. 如果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允许以激励对象转让股权退出:需要提前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明确约定、规定股权转让对象的范围、条件,以及接受原激励对象和企业之间的合法合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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