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户外徒步时心源性猝死意外身亡,组织者是否应担责?律师解读

李肖峰律师 2024-12-09 19:46:23

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公布一起调解案件。起因为死者张某参加某公司组织的户外徒步时意外身亡。

2023年9月,被告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户外运动活动信息,张某报名参加了由该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并交纳了活动费用98元。

同年9月10日,张某随团乘车至河北省怀来县天漠景区老虎背参加徒步活动。当日下午3时48分,有团队成员发现张某的红色背包,之后确认张某丢失。经过5天搜救,在老虎背西侧坡下20米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确认为张某。法医通过勘查现场以及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排除他杀、自杀可能。后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张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死者张某的亲属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本次徒步活动的组织者,领队张某作为徒步活动的领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并赔礼道歉。

那么,在组织活动中,参加成员发生事故,组织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作为本次活动组织者,制定徒步路线、时间并收取一定费用,具有营利性质,应对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张某作为曾参与过登山活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自愿参加登山徒步活动中,本应跟随公司安排行走,但实际其被发现地偏离原定路线,且其身体不适也未向同行组织者报告,未充分行使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