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区域法院展开民事诉讼?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08-06 11:41:41

1. 确定管辖权

如果你的申索额不超过75,000港元,可考虑小额钱债审裁处。如果你的申索涉及劳资纠纷(僱员补偿案件 / 因工受伤的索偿案件除外),可考虑劳资审裁处。如属其他类别的案件,你应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展开民事法律程序。

2. 发出要求信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起诉的一方被称为「原告人」,而被起诉的一方则被称为「被告人」。

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原告人最好先向被告人发信(正式称为「要求信」),要求该被告人于某一限期(通常为期 7 至 14 日)内作出补救、补偿或还款(视乎情况而定)。 如发出要求信,原告人一定要保留信件的副本,以备一旦诉诸法院时作为证据。如果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前遵从信中指定的要求,或没有作任何回覆,原告人便可向被告人兴讼。

3. 向法院提交起诉文件

诉讼开始时,原告人需要向法院申请发出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或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这两种文件是原告人提出起诉时最常用的文件,有时被俗称为“法庭传票”或“法庭告票”。你可以在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高等法院登记处或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相关的法庭表格。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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