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有所用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认定

曹休说趣事 2025-03-12 03:39:07

无讼作者

张绪贵

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者按:用工管理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石,了解和防范企业用工风险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权益以及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劳有所用」专栏由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张绪贵律师主笔,聚焦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从招聘、录用到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实务问题,结合司法案例分析应当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点,以期对广大企业有所助益。本文是专栏第27篇,分析说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情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文经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浅析如下。

合规建议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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