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泉州#
202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泉州有3家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或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福建盛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78.0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78.04万元的行政处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福建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5日至 2022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83.6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53.38万元的行政处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石狮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78万元;二、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5份,金额330.31万元,税额42.9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0.10万元、不予办理退税20.68万元的行政处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不仅会被追缴骗取的税款,还要面临行政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严重的还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3家公司骗取的数额分别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范围内,将在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当然,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刑的下一个幅度内适用刑罚。例如:福建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83.64万元,其责任人员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适用刑罚,但如果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分别是“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石狮磐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如果在提起公诉前,不退回相应的税款,可能会导致法定刑的升格,面临更重的刑罚。因此,应尽可能的将国家被骗取的税款降至30万元、3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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