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青岛崂山风景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因逆行插队不成,追尾前方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司机,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随后驾车逃走。8月29日晚间,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发布公告,对该女子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公告指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从公安机关的通报来看,对打人者王某只是行拘10日,罚款1000元,这个处罚是不是太轻了?
第一:打人的女司机是逆行,首先触犯的了交通法,交警应该给予处罚并扣分,但是并没有通报。其次打人女司机交通肇事后逃走,属于肇事逃逸,也没有看到通报中有处理。
第二,女司机打对方十几个耳光并致流血,应该走司法鉴定,如果属于轻伤,应该判刑,不属于简单治安拘留,通报中并没有显示被害人验伤和验伤结果。2015年5月成都男司机殴打打女司机, 还是女司机随意变道在先,全网喊打的好, 然后男司机是 八个月 缓刑1年。同样的事件,处罚结果差别怎么那么大呢?
第三,被害人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都没有提及(1000元是罚款),难道这些还需要被害人民事起诉才行?一般的治安案件这些赔偿不是应该调解解决吗?
大家怎么看?
月影残彡
请了解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
标哥
这不扇,它用物体攻击人家的面
*赞 训*
同样的事判决不一样的结果,这就是法律,判刑前需要根据违法者在这段时间投入的金钱资产做出最后判决
佐佐佑佑
就一条。事故逃逸也不可能判的这么轻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