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深圳女高管当街晕倒50分钟,数十名路人经过未敢施救致死!

晒太阳的咸鱼 2023-05-22 20:44:45

海归、硕士、高管,这几个词放在谁身上那都是出色的人才。梁女士还不止如此,她获得这些成就的时候才35岁!可她的生命也止步于35岁。

【案件摘要】

2014年2月27日,梁女士乘坐地铁,在上楼梯时不知怎么双腿发软,一头栽倒在楼梯上。

50分钟后,救护车从7公里外的地方赶到地铁站,对梁女士实施救援。但她早已停止了呼吸。

医生诊断,梁女士是急性心脏病发作,虽然突发,但也有8分钟黄金抢救时间,只要在8分钟内急救,就有活下去的希望。

而梁女士倒地将近一个小时才被救治,难道地铁站没人看见倒地的她吗?

监控显示,在梁女士摔倒后仅十几秒,就有人路过。但路人并未做任何举动,看了一眼就离开了。两分钟内,又有数名路人经过,都未过多停留。三分钟后才有人将情况告知了地铁工作人员。

这时还处在黄金救治时间内,工作人员竟先报了警!十几分钟后,可能是发现情况不对,他们才拨打了120。救护车又因为修路,行进十分缓慢,几分钟的路程愣是走了半个小时。

梁女士心跳停止时间已超过十分钟,之后再怎么救都回天乏术。

猝死的抢救时间那么紧急,数名路人却纷纷漠视不管,这说明什么?

离地铁站近的医院只有一公里,为什么要从7公里外的地方派急救车?

且为何地铁员工不及时展开救援,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

梁女士一家悲痛了几个月后,将地铁集团和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

【以案释法】

这起案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谁是过错方。

是数名路过却未实施救援的行人?

是急救中心没有就近调拨救护车?

还是发现状况没有做紧急处理的地铁站?

首先,对于救护车问题,急救中心表示不是他们不想就近调拨,而是最近的医院无救护车可用,这才“舍近求远”,找了另一家最近的医院。

路况情况也不能未卜先知。经当庭解释,梁女士的家人表示理解。

其次,多位路人经过却未采取行动。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或者处在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该实施施救。

也就是说,路人并没有救助梁女士的法定义务,本身就不属于过错方。其行为,最多也只会承受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路人反应令人惋惜,但从监控中也不难发现原因。梁女士刚倒下时手脚都在奋力挣扎,看上去想要站起来。

路人匆匆路过,只以为她摔倒了,并不知梁女士已生命垂危。

另外,关于“救人反被讹”、“法院判救人者赔偿”等新闻层出不穷,让无数好心人畏惧。

大家都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己不管之后肯定有人管。就这样,梁女士错过了最佳的救援时间。

就是有太多被反咬一口的案例出现,才让本应被救助的人失去了生机。但大家不用担心,这样的案例最后都因有监控和目击者作证,被判无罪,甚至会颁发见义勇为的称号和奖金。

少数判决不合理可以上诉,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歪,最终的胜利一定属于正义一方。就算实在有顾虑,可以自己录像或请路人帮忙,证明是救援而非加害。

众多救人者也只有极少数被诬陷,大家不能因噎废食。

最后,此案中最大的问题:地铁员工为何救援不力又该如何解决?

虽然路人没第一时间通知,但员工赶到时,仍然在8分钟最佳抢救时间内。他们却没有展开救助,反而报警错过最佳时间。

地铁方表示,事发地在地铁出口,本就不在地铁急救范围,地铁员工救助已符合规定。

且梁女士是因自身原因猝死是主要原因,并不是地铁设施造成损害。对于这个解释,梁女士家人十分愤怒。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经过法医调查,梁女士确实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疾病发生,是基本事实,也是最终原因,占事故的主要责任。

梁女士虽然当时已经在出口,地铁站仍有急救义务,属于地铁站管辖范畴。地铁员工未按规定急救,救助不力是事实,对梁女士的死亡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地铁站负30%的责任,对梁女士家人进行赔偿。梁女士家人接受了这个判决。只是现在再多的钱都换不回梁女士年轻的生命。

今后大家过路遇到需要帮助的人,在能力范围内能帮则帮。更何况许多时候并不需要我们过多举动,只要通知相关人员救助即可。

将心比心,我们遇到困难也希望别人能帮自己。相信大家有比想法后,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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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5-24 02:36

    人之初,性本善!然后然后然后……唉!

    用户46xxx63 回复:
    然后南京出了个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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