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起,不少地区施行电动车新规,其中不仅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 登记与通行做出要求,也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与充电、综合治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月新规有哪些?
一起来看看!
1月1日 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严厉处罚从事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经营活动,以及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为;着眼安全通行,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驾驶人和乘坐人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积极回应“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充电贵”的社会关切,明确“已建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以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划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
1月1日起:福建《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 登记与通行、停放与充电、综合治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厂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依法划定一个或者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1月1日起:西藏拉萨市超标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根据西藏拉萨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拉萨市超标电动车淘汰退市的公告》,明确悬挂“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车,过渡期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月1日起,这类车辆将全面禁止上路使用。如果违规上路的话,被交警查处将会依法查扣处理。
1月1日起:云南景洪市非标电动自行车全部禁止上路《景洪市关于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告》,对当地非标电动车做出明确规定。通告明确,2025年1月1日,景洪市所有悬挂“白底红字”号牌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全部禁止上路。
公安交警部门将从1月1日起,全面整治非标电动车,查到就要扣留强制报废,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用户需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