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下午,小李骑行着新买的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被嘉兴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拦下。
经鉴定,小李的这辆电动自行车限速由25公里/小时调到了31公里/小时,原厂的电动自行车车速超过15公里/小时就会有“滴滴”的提示音,车辆被解除限速后,提示音也随之消失;第二是将原来的锂电池改变成了铅酸电池,重量也超出了国标的规定;第三是加长了鞍座,由原来的35厘米加长到了45.5厘米。
由此,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小李作出了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骑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要罚,对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也要罚。
据悉,这辆改装车是8月20日时小李在嘉兴市塘汇街道某电动车销售行选购的,为了促成这单生意,车行老板谭某不仅开着原装的电动自行车去帮小李上了牌,回来后还帮他调了车速。同时为了降低价格,又将原装的锂电池更换成了铅酸电池。
9月10日,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谭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
这也是今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嘉兴交警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在浙江省也尚属首次。
(消息来源:根据嘉兴在线《改装电动自行车,卖家被罚20000元,嘉兴交警开出浙江省首张罚单》整理编辑)
第十八条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