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空坠落火钳致老人死亡,不应一赔了之

金派律师 2024-09-29 17:48:27

9月29日,南通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一小区内高空坠落火钳致老人经过几天抢救无效死亡。火钳是高空作业人员无意掉落,警方已找到相关责任人。

9月27日,事发福民景苑小区是安置房小区,坠物是高空作业人员无意掉落,不是故意的高空抛物,被扎伤的阿婆已经80多岁,是该小区居民,高空坠落的火钳扎到后背,事发后送到医院抢救了。

随着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高空抛物现象逐渐增多,危害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法律责任进行多个法条规范,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但本案仅讨论民事赔偿是不够的。

如果高空坠物是故意为之,且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无意的高空坠物,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案中并不属于高空抛物的情形。一是该物品不是“抛掷”,而是无意的“掉落”;二是行为人不是一般自然人,而是施工人。换句话说,这是进行建筑物外墙作业时发生的“意外情况”。

在本案中,由于坠物是高空作业人员无意掉落,而非故意抛掷,因此主要涉及民事责任。高空作业人员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阿婆及其家属各项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作业应当在地面相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入;除对作业人员本人以外,还应对作业用具和随身物品有加固防脱落设施。这是高空作业的常识性规定,是基本的防护。本次施工的现场负责人、具体施工人应对施工过程中火钳掉落致人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明确,致一人死亡即可入罪。

此次南通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福民景苑小区内高空坠落火钳致老人死亡的事件不应归为高空抛物事件,应当以刑事案件开展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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