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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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领域中,关于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清缴欠费是否存在两年追诉期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事实上,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误解。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确实提到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2 年追诉时效。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需要明确的是,这是针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期,而非社保补缴的追诉期限。
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这意味着,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专业会议“会议纪要(七)”也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查处,或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不予查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并责令补缴。
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缴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要求补缴社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以下途径:
一、 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仲裁委审理范围。但目前只有陕西、浙江等一些地方,劳动仲裁委还可以受理并裁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 向劳动监察和社保部门投诉
如果仅主张补缴社保,劳动者还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责令单位予以补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清缴企业欠费问题没有追诉期。
三、 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还可以未办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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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言疯语
应该是员工告社保局,社保局再告企业!因为社保局的职责就是督促企业为员工如实缴纳社保,企业没缴够,那就是社保局失职了,所以应该由员工告社保局,社保局再去告企业没如实缴纳社保造成的增加工作费用和欠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