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小龙虾店女老板张清从批发市场买了5斤小龙虾自己吃,市监局上门检查后,认定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直接开出15000元罚单。这让张清很不服气,明明是自己买来吃的,怎么还要被罚款?一怒之下,她将市监局告上法庭。到底谁对谁错?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的一天,河南省新乡市某小龙虾店老板张清来到当地水产批发市场,买了5斤小龙虾准备自己食用。张清说:“那天店里不营业,我就想买点虾回去自己煮着吃。”
可就在第二天上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突然来到张清的店内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了这5斤小龙虾,立即要求张清出示进货检验单据。
“我这是自己买来吃的,又不是用来卖的,为啥要进货检验单据?”张清解释道。
执法人员却表示,作为餐饮经营者,所有存放在店内的食材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张清当场就和执法人员争执起来:“这不是欺负人吗?我自己买点虾回来吃还要开单据?”
市监局执法人员毫不让步:“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入店食品及原料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及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你这5斤虾存放在店内冰箱,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已经违反了规定。”
张清气得直跺脚:“这也太离谱了,难道我开个店就失去了作为普通人买东西自己吃的权利?”
几天后,市监局对张清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对其处以15000元罚款。
张清觉得这个处罚太不合理了。她说:“按他们这个逻辑,我去超市买包方便面放在店里,都得开单据查验,不然就要被罚款?这不是无理取闹吗?”
于是,张清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餐饮经营者将自用食材存放在经营场所是否需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处罚是否适当?
1、关于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这里要区分“经营用途”和“自用性质”,如果确实能证明是自用且与经营无关,不应简单认定违法。
2、关于处罚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5斤自用小龙虾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15000元的罚款明显偏重。
3、关于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市监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张清的5斤小龙虾确实用于经营,而不是随意推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对张清的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