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璇:从“夫妻牉合”看丧服制度中的女性处境

文以传道人 2024-07-23 16:08:38

内容摘要:《仪礼·丧服》作为经书,是儒家人伦关系的集中体现,其中夫妇的关系被表述为“夫妻牉合”,即夫妻各自为半,成为夫妇即合为一体。丧服制度中女性丧服条目繁多关系复杂,而“夫妻牉合”正是女性处境的根本体现。从这个角度出发,考察丧服制度中的夫与妇、子与父母、妇与舅姑、婿与妻之父母等关系,才能理解亲亲与尊尊原则交织下的女性处境。从而在“男尊女卑”的原则之外丰富我们对儒家女性价值的理解。

关键词:丧服;传统社会;女性

新文化运动以来,在妇女解放运动的大背景下,传统社会中妇女的伦理处境常被概括为“男尊女卑”。儒家的核心伦理是“三纲”,其中“夫为妻纲”是将婚姻关系中的男性和女性作比较,从而得出夫为尊、妻为卑的结论。但若研究范围不局限于男女婚姻,而对儒家人伦关系作整体性考察,则男尊女卑并不足以概括女性的处境【1】。

《仪礼》作为“礼经”,自汉至清一直在儒家经学和礼学中处于重要地位。其中《丧服》篇通过对丧服服制的讨论系统且详细地呈现儒家理想中的人伦秩序。20世纪初,王国维开始从丧服制度入手讨论西周的社会制度、道德和人伦原理。此后,经过陶希圣、李安宅、瞿同祖、潘光旦、费孝通等学者的努力,形成了以丧服制度研究古代宗法制度和人伦关系的学术传统【2】。本文试图接续这一传统,从丧服制度入手,通过研究女性丧服服制及制服原则探讨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伦理处境。

《丧服·齐衰不杖期》章的传文中有一段关于家庭伦理关系的描述:“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3】传文以人的身体比附家庭中的伦理关系。人的最为核心和直接的血缘关系由父子、夫妻、昆弟构成(即今日所谓“核心家庭”),这三种血亲在丧服中被称为“一体之亲”。然而三种一体之亲的关系并不相同。“父子首足也”,在人的身体构成中首在上、足在下,相应地在父子关系中父为上为尊、子为下为卑。贾公彦疏中解释此段时引马氏曰:“手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孙在缌也。”这就将父子之间的尊卑关系推演至祖及曾孙,可见父子之间的尊卑关系可以用来理解不同行辈之间的尊卑。“昆弟”即亲兄弟,其关系如同四体(即二手二足),手足在父之旁,手足之间并无高低之分,昆弟之间亦无尊卑之分。

一体之亲中的夫妻关系被概括为“夫妻牉合”,《玉篇》曰:“牉,半也,分也。”《集韵》曰:“牉合,合其半以成夫妇也。”由此可见,“牉”即是将夫妻各作为一半,单独的男与女都不能算作完整的个体,只有夫妻结合才能共同组成完整的人。正如贾公彦所说:“云‘夫妻牉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为一体也。”【4】“夫妻牉合”形象地指明了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左右两半结合成为整体,而《郊特牲》更在礼制中指明了夫妻的伦理关系。《礼记·郊特牲》曰:“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此段借用婚礼中饮食之礼阐明夫妻关系,婚礼中夫妻共牢而食代表着婚后夫妻在礼仪中尊卑相同。女子出嫁后,爵位及在家中的行辈都与丈夫相同。在夫妻牉合的比喻之外,共牢而食的礼仪进一步说明夫妻同尊卑共进退的伦理地位。

“夫妻牉合”以夫妻各自为半来比拟夫妻关系,那么应如何理解“三纲”中的“夫为妻纲”呢?若要进一步理解“夫妻牉合”的礼义,则需考察夫妻之间互相服丧的情况。

《丧服·斩衰》曰:“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丧服》经文指明服丧之人及所服之人,此段经文说明妻应为夫服最高等级的丧服斩衰,传文解释服斩衰是因为夫为至尊。这里夫妻关系不再是平等的两半,而是出现了夫为至尊。贾公彦作疏亦点明此意:“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犹是妻之尊敬。”即夫妻虽然尊卑相同,但是在夫妻的关系中仍然有尊卑之分,即夫为尊。需要注意的是,“夫至尊”并不能理解为尊中至尊,“夫至尊”必须在丧服制度中方能体现。

四库本《仪礼注疏·丧服》

《丧服·齐衰不杖期》中有一条经文讨论女子出嫁后为父母之服: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女子出嫁前为父亲服斩衰三年,出嫁后改为父服齐衰不杖期。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变化?传文将女子出嫁前后为父之丧服变化的原因归结为一条伦理原则——妇人不贰斩。“贰斩”并非服两次斩衰之意【5】。曹元弼解释妇人不贰斩曰:“言妇人从人,以所从为天,所天即为之斩,是妇人之服从人之服也。身不贰从,即服不贰斩。故既天夫,则不为父斩,以明妇人之义见从人者,断不得两从贰天也。”【6】依曹元弼所言,“不贰斩”既是一种制服原则也是一种伦理原则,妇人的丧服均为从人之服,出嫁前后所从之人不同。换言之,出嫁前女子的伦理关系系于父,即以父为天为至尊,所以为父斩衰;出嫁后女子的伦理关系不再系于父而全然系于夫,因此以夫为至尊,为夫服斩衰。由此可知,“夫至尊也”并不能简单理解为男尊女卑或夫尊妻卑,“至尊”意在表明在“夫妻牉合”的基础上,夫妻关系是女子伦理关系的根源性原则,这也正是妻为夫服斩衰的礼义所在。

妻为夫服斩衰三年。而夫为妻服齐衰杖期。《丧服·齐衰杖期》曰:“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不同于妻以夫为至尊,对于夫来说妻为己之至亲。如何理解“至亲”?贾公彦曰:“言妻至亲者,妻既移天同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曰‘至亲也’。”妻在夫妻牉合后即与夫同体,生时与夫共同完成宗庙祭祀,死后与夫一起进入宗庙成为祖先。因此,一旦男女结合为夫妇,在生前死后的礼仪中都成为一体,因此堪称至亲。因此雷次宗解释此段经文曰:“不直云至亲,而言妻者,明其为齐体判合之亲。”【7】李如圭亦曰:“夫妻一体,故曰至亲。”【8】可见对夫来说妻是体敌牉合的至亲,同理对妻来说夫也是至亲,但因为上文所引“妇人从人”的原则,妻的伦理关系全系于夫,因此夫不仅是妻的“至亲”,同时也是“至尊”。

夫妻关系在《丧服》中被概括为“夫妻牉合”,即夫妻齐体互为至亲。但由于女子有从人之义,“已嫁从夫”,夫是妻伦理关系的根源性原则,因此在夫妻之间夫为妻之至尊。

除作为妻外,已嫁女子的另一重身份是母。传统社会中母亲的伦理处境体现为子为父母之服。在丧服制度中,未嫁之女的服制与儿子相同(女子出嫁后,既已移天于夫,则为父母及父族、母族降服一等,这种制服原则被称为“以出降”【9】),因此经传中言“子”亦包含未嫁之女。

子为母之服分为两种情况:若父已去世,则为母服齐衰三年;若父尚在世,则只能为母服齐衰不杖期,即一年之丧。同样是为母服丧,为何服制因父是否在世而有差别呢?子为母的丧服与《丧服》中的三条经文有关:

《丧服·斩衰》经曰:“父。”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丧服·齐衰杖期》经曰:“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而后娶,达子之志也。”

《丧服·齐衰三年》经曰:“父卒则为母。”郑玄注曰:“尊得伸也。”

由子为父服斩衰可知父为至尊。若父亲去世,则子为母服齐衰三年,此为正服。若父亲尚在世时,子为母服齐衰不杖期,即一年之丧。之所以只能为母服一年,是因为“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至尊”显然指父,父为至尊而母被称为“私尊”,理解父在为母之服的重点就在于如何理解母为“私尊”。

母作为“私尊”的身份乃是相对父作为“至尊”而言。贾公彦于“父在为母”章疏曰:“其父非直于子为至尊,妻于夫亦至尊。母则于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子对父母的恩爱之情其实并无差别,且父母皆是子所尊重之人。父之所以被称为“至尊”,是因为在父子关系中,父是子所尊之人,且在夫妻关系中,夫是妻所尊之人(故妻为夫服斩衰三年)。反观母,在母子关系中,母是子之所尊,但在夫妻关系中,妻是夫之至亲而非尊(故夫为妻服齐衰杖期)。因此,母子关系中的“母为私尊”是根源于夫妻关系中的“夫为至尊”。

同理,父子关系中“父为至尊”同样源于“夫为至尊”。前文已述,妻为夫之至亲,因此夫为妻服齐衰杖期。那么妻去世13个月(期年)之后,夫就已经服丧期满脱去丧服改换吉服。此时子若为母服三年,则仍着丧服。由于父尊子卑,子压于父,因此不能继续为母服丧【10】。因子为父尊所压,故只能为母服齐衰期年,经文称为“屈也”。虽然服制上为父所压只得服期,但孝子为母亲思慕哀伤之情却不能在一年内平复,因此子要为母心丧三年,而父也要尊重孝子这种情感,故“父必三年而后娶,达子之志也。”

《礼记·丧服四制》论及父在为母之服,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说明父在世时子为母屈至服期是家无二尊的表现。宋之后的礼学家在论子为父母之服时,通常着眼于父为至尊的方面。如朱熹曰:“丧礼须从《仪礼》为正,如父在为母期,非是薄於母,只为尊在其父,不可复尊在母。然亦须心丧三年。”【11】这是将父在为母服期的礼义释为父尊。粗看上去,朱熹之言与《丧服四制》道理相同,但当我们理清“至尊”与“私尊”的含义后,就可知朱熹“尊在其父,不可复尊在母”的说法并非完全准确。对于子来说父母皆尊,“家无二尊”并不是说母不是尊,而是强调在核心家庭中父为至尊。

子为父服斩衰。传曰:“父至尊也。”贾公彦解释为“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此段经文虽然是《丧服》的首条服制,但父在家中的至尊地位并不是源自父子关系。由上文可知,父为至尊需与母为私尊对观,父为至尊恰恰源自夫妻关系中的“夫为至尊”。可见在父子夫妇昆弟组成的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是最为本源性的伦理关系,夫是妻伦理关系的根源性原则,也同样是核心家庭中最为根本性的伦理原则。

《礼记·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同姓和异姓所适用的人伦关系原则是不同的,对由别家嫁至此家的“异姓”来说,她们的伦理地位由婚姻决定。《大传》中,将丧服制度的道理归结为“丧服六术”,即亲亲、尊尊、名、出入、长幼、从服。其中“从服”是女子为夫之党服服的原则,即除“娘家”亲属外女子为所有人服丧都是从夫而服。即夫之服决定了妇之服。

丧服中的“妇为舅姑”之服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从夫之服的含义。妇为舅姑,即今所谓儿媳为公公婆婆所服之丧。

《丧服·齐衰不杖期》曰:“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传文把妇为舅姑服丧的原理解释为从服。汉代马融曰:“从夫而为之服也。从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妻服周也。”【12】子妇为舅姑服丧是从夫而服夫之父母,所以在具体的服制上,要比夫为父母的本服(斩衰、齐衰三年)降一等,因此妇为舅姑服齐衰不杖期。对此条经文,马融以服制的角度解释经传文中的“从服”,而贾公彦则是从妇为舅姑服丧的礼义出发解释此种服制的来源:“《传》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13】子妇与舅姑并非同姓,本来是没有血缘之亲的陌路之人,之所以发生关联是因为女子与夫结为婚姻,其夫为父母服重丧,子妇从夫而服时按照“从服降一等”的原则服夫之父母。贾疏在梳理服制来源时强调妇与舅姑是由夫妻牉合派生出的亲属关系,这就是《大传》所谓“异姓主名治际会”,即男女婚姻派生出了女子在夫家之服。

从丧服角度理解妇与舅姑的关系,拨开世俗人情的迷障,直指人伦关系的本质。清代方苞在讨论此条服制时驳斥当时的礼俗:“妇为舅姑齐衰期,何也?称情以立文,其情适至是而止也。妇之痛其舅姑,信及子之半,可以称妇顺矣。其义之重,必於孙之丧其祖,不可谓非隆矣……妇为舅姑,后世易以斩衰三年,将责以诚乎?抑任其伪乎?此以知礼非圣人不能作也。”【14】夫为父母服丧三年,即25个月,妇为舅姑服期年,13个月,约为25月之半,因此方苞说妇人在舅姑去世时感到的哀痛能达到其夫的一半就很好了,这是人情自然。圣人缘情而制礼于是有丧服制度,后世礼俗将妇为舅姑之服加至与夫相同,其实是在作伪。

方苞是以自然人情推断丧服之制从而批评世俗作伪,而吴嘉宾则是从制服原则出发讨论妇为舅姑之服。“妇为舅姑,从服也。妇人者,得自属其夫而已,夫之党皆从服。今与夫同服,不能使妇与舅姑益亲也,而子已卑。且臣、妾之从君服有不降者,近臣及仆骖乘之类是也。妇与夫齐体,故其从夫服也得降一等。今惟夫所服斯服,是近臣及仆骖乘之道也。亦卑其妇矣。”【15】吴嘉宾认为,妇人出嫁后的根本性伦理关系是夫妻关系,妇为舅姑之服也是妇人从夫服的结果,按照从服降一等的原则应服期年。

从制服原则的角度,夫妻牉合才引申出妇人从夫之服,妇人的从服正是夫妻尊同体敌的反映。

夫妻尊同体敌不仅体现为妇人从夫而服,也体现在爵位上尊与夫同。

《丧服·大功》有这样一条服制: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郑玄曾总结四种降服的情况:“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16】在这四种情况下,丧服皆应降一等。上引《大功》一条即完全体现了这四种降服。君、大夫、大夫之妻是尊降,大夫之子是厌降,公之昆弟是旁尊降,以上诸人若为未嫁之姑姊妹女子子服丧,则应在本服齐衰期之上降一等而服大功(君则无服)。女子子嫁以出降,则为父党降一等,父党亦为已嫁者降一等。因此以上所推出的大功服,还要因为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再降一等,服小功。即本服齐衰期,因爵之尊(尊降、厌降、旁尊降)降一等、再因女子已嫁(出降)降一等,而服小功。

上文所引《大功》经文包含“降有四品”的所有情况,但结果是只降一等,乃是因为经文中的姑姊妹女子子是“嫁於大夫”或“嫁于国君”者。女子嫁人后于夫尊同体敌,若嫁于大夫或国君,则与前文的“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或“君”爵位相同,尊同则不降。因此仅因为“出降”而降一等服大功。这就是传文所说的“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在这条经文中,被服之人因为“嫁于大夫”“嫁于国君”与夫之尊同而不受服服者的爵之尊的影响。服服之人中“大夫之妻”也因为“夫妻牉合”尊与夫同而要以尊降他人之服,若被服的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士或庶人,则大夫之妻降一等为之服小功。“天子诸侯绝旁期”,国君之妻也与其夫一样为嫁于大夫、士、庶人的姑姊妹女子子无服。李如圭总结道:“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故大夫之妻得体其夫之尊,其服与大夫同。”【17】

在丧服制度中,若女子已嫁,则女子为他人服服及他人为女子服服,其服制都以夫妻牉合的伦理关系为出发点。女子从夫而服夫之党,他人为女子服丧时也需考虑其夫之爵,妇人之爵与其夫相等。

丧服中的“夫妻牉合”之意,除体现为夫与妻、子为父母、妻为夫党之服外,还表现在婿为妻之父母之服。为妻之父母之服在《缌麻》章: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郑玄注:“从于妻而服之。”

传文和郑注皆以婿为妻之父母之服为从妻而服,妻为父母服齐衰期年,婿从妻之服若按照“从服降一等”之例则服大功,但事实上此服却在《缌麻》章,这又是为何呢?《丧服·小功》中有“从母,丈夫、妇人;报。”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从母即今所谓姨母,按照传文的说法,为从母之服是因其有母之名因此加隆一等服小功。若无母名则不加隆应服缌麻,甥为舅之丧服即为缌麻。按,侄为世叔父(即伯叔)齐衰不杖期,为已嫁之姑大功。父族的世叔父、姑与母族的舅、从母与己血缘亲疏相同,而所服之服的差异甚大,郑玄在“从母”条解释为“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即母族与己异姓,在从父居的情况下,异姓之亲与己情感疏远,体现在丧服上是为异姓外亲之本服不过缌麻。按照“外亲皆缌”的原则,为妻族之服也不过缌麻。因此婿从妻服妻之父母时不遵循“从服降一等”的通例,而是为妻之父母服缌麻。“妻之父母”条贾疏也特别说明从服之意:“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由上可知,缌麻是婿为妻之父母的正服。那么若婿为天子、诸侯或大夫,又该服何服呢?天子、诸侯在丧服制度中地位极为特殊,《礼记·服问》中有一段经文描述天子诸侯与族人的关系:“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郑注:“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于君位谓齿列也,所以尊君别嫌也。”君即天子、诸侯。天子诸侯有和睦族人的义务,但族人不能真的把自己当成天子诸侯的亲属,因为天子诸侯与族人本质上是君与臣的关系。

天子诸侯与族人的君臣关系表现在丧服上,就是“天子诸侯绝旁期”,即要绝去齐衰期及以下的旁亲。《丧服·大功》传曰:“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诸父和昆弟即是旁亲,对于继体为君的天子诸侯来说,诸父、昆弟及其他旁亲皆是臣。即天子诸侯与其旁亲不能用自然的伦理关系来衡量,只有君臣之别。臣为君服斩衰三年,君为臣无服。为诸父、昆弟的本服为齐衰期年,因此对于天子诸侯来说,为旁亲服齐衰期年及更轻的丧服都要改为无服,这就是“天子诸侯绝旁期”。在“绝旁期”的原则下,父为庶子本服齐衰期年,庶子之服属于旁期,因此要按照君臣之例而为庶子无服。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丧服,远低于齐衰期年,外亲也比诸父昆弟更为疏远,在“天子诸侯绝旁期”的原则下,君为妻之父母之服是否也在绝去之列呢?历史上的确出现过此情况。《通典》卷八十记载了宋孝武建安三年王偃逝世,王偃为国舅,时臣围绕天子是否为其服丧、是否依公除之制“以日易月”进行讨论。大学博士王膺之议曰:“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絰不可以临朝饗,故有公除之仪,虽释麻袭冕,尚有缌月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王膺之认为,天子至尊本应绝去旁亲之服,但王偃是天子之外舅,在天子应服之列,按照当时的公除之仪应释服。孝武帝服王偃之事也成为东晋时人议礼的范本【18】。

历史上出现天子为外舅服丧的史实,时人认为妻之父母不在旁亲绝服之列。理解天子为妻之父母之服的重点是明确何为“旁亲”。《丧服·斩衰》“父为长子”,传文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郑玄注:“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此条出现了“正体”的概念,嫡长子为先祖之正体是父为嫡子服斩衰的必要条件。贾公彦疏解“正体于上”时曰:“以其父、祖嫡嫡相承为上,己又是嫡,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可知祖-父-己嫡嫡相承为正体。贾公彦继续列举了四种承重不得三年的情况,其中第三、四种情况是“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嫡孙为后是也。”庶子与父为一体之亲,但并不是祖-父-己嫡嫡相承的嫡子,故为“体而不正”;嫡孙是嫡,但与祖是祖孙关系,非一体之亲,故为“正而不体”。可知“体”为一体之亲,“正”为父子等嫡嫡相承。由此可知,“旁亲”即非正之亲,也就是不在父子嫡嫡相承之列的亲属都可称为旁亲,如庶子、诸父、昆弟皆为非嫡故曰旁亲。而父母、祖父母、嫡孙等为正亲。

明确了“正亲”与“旁亲”的概念,即可理解婿为妻之父母之服。妻之父母对于妻来说是正亲,而婿为妻之父母之服是从妻而服,夫妻牉合,妻的正亲也是夫的正亲,因此婿为妻之父母属于为正亲之服。虽然缌麻是疏远之人的丧服,但妻之父母是婿之正亲,故在不绝之列,因此纵然以天子诸侯之尊亦不绝外舅之服。天子不绝服即不臣之,天子不以妻之父母为臣则天子与妻及妻之父母仍然处于亲属关系之中。谯周也说明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均在君所不降之列:“旧说,外祖父母,母之正统。妻之父母,妻之正统。母、妻与己尊同,母、妻所不降,己亦不降。”【19】谯周虽然说明了不降的理由,但认为不降的理由是母、妻与己尊同,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天子不降母之正统与不降妻之正统的理由不同。父与母牉合体敌,故父不降妻之父母,“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因此子为外祖父母之服不绝,不绝外祖父母乃是承父而来。天子不降妻之父母,则是考虑夫妻牉合从服妻之父母。可见天子不绝正统之服与是否“尊同”无关,是不臣正统之亲的结果。《礼记·丧服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郑玄注:“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

在丧服制度所代表的传统社会伦理关系中,“夫妻牉合”和“夫为妻纲”共同构成了女性的伦理处境。

“夫妻牉合”是指夫妻各自为半,共同组成完整的人。这一方面意味着夫妻关系中二人虽然有尊卑之别,但这并非是像父子首足那样悬殊的尊卑之差,夫妻各自为半的意向使夫妻略具平等之义。另一方面,夫妇牉合意味着夫妇所组成的并非契约式的共同体,而是结合成为密不可分有机体。

在夫妻关系中,夫为妻之至尊,妻为夫之至亲。妻者,齐也。夫妻生时共奉宗庙祭祀,死后一起进入宗庙成为祖先,生前死后在礼仪中夫妻都作为整体,齐体牉合故曰“至亲”。而夫为“至尊”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男尊女卑。“至尊”并非是尊中最尊,而是指在夫妻牉合的基础上,夫是妻伦理关系的根源性原则,这也是“夫为妻纲”的伦理含义。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尊卑体敌齐等,但夫仍是妻之尊敬。

在夫、妻、子构成的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是最为本源性的伦理关系。在子与父母的关系中,子对父母之恩爱相等,父是至尊,而母是子之私尊。父为至尊,其为至尊的理由并非来自父子首足的尊卑关系,而是源自夫妻关系中的夫为至尊,正因为父不仅是子之尊同时也是妻之尊,故成为家中“至尊”。可见夫妻牉合是核心家庭中最为根本性的伦理原则

在核心家庭外,女子为他人服服及他人为女子服服时,都需从夫妻牉合的伦理关系出发。除娘家外,女子为夫之党服服时都是从夫而服的“从服”,从服意味着女子因夫妻牉合之义才为夫之党服丧,夫妻牉合仍是女子根本性的伦理原则。夫妻牉合体敌也体现在爵位上尊与夫同,即“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

丧服中的夫妻牉合,还体现为夫为妻党之服。夫为妻党之服按照“外亲皆缌”的原则服缌麻。天子诸侯绝旁期,即绝去齐衰期以下的旁亲之服,但不绝妻之父母之缌。究其原因,婿为妻之父母之服是从妻之服,妻之父母是妻的正统之亲,夫妻牉合,妻的正统之亲即夫之正统,因此作为正统的妻之父母在天子诸侯不绝之列。以天子诸侯之尊,在夫妻牉合的礼义下,犹不臣妻之父母。

夫妻牉合作为已嫁女子的根本性伦理原则,在核心家庭中推演出夫为妻纲及夫为至尊;在夫之党中推演出从夫而服,在妻之党中表现为婿为妻之父母缌麻,君亦不绝;在爵位上表现为夫妻尊同体敌。因此可以说,“夫妻牉合”概括了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的根本伦理处境。

文章来源:《中外论坛》2024年第1期。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不做其他用途,若有侵权,敬请联系,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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