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治平四年(1067年)夏天,山东登州发生了一起“杀夫案”。
案发当晚,村民韦阿大正在自家田头的窝棚里酣睡。不想有人潜入,捅了他十刀,还剁去了一根手指。韦阿大深受重伤,奄奄一息。幸亏被早起耕作的村民及时发现,把他抬回了家中。
新婚不久的妻子阿云打开房门,看到浑身血迹的丈夫,露出了厌恶之情。
事情很快报给了官府,县衙派县尉前去勘察。一番打探后,就把怀疑对象锁定在年轻貌美的阿云身上。
阿云被带到县衙。这小娘子是个新手,面对凶神恶煞般的差役,一字排开的刑具,几句话问过去,她就心理防线崩溃,供认自己就是凶手。
阿云杀夫的原由让众人惊掉了下巴。这起“杀夫案”,即没有潘金莲杀夫中西门庆那样的奸夫,也没有李昂小说《杀夫》中的家暴。她仅仅是因为丈夫颜值太低,不想和这相貌丑陋的家伙共度此生罢了。
阿云杀夫案轰动了登州府。大宋法律规定,“杀夫”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不论是死是伤,都要处以极刑——斩首。很多人都翘首期盼,看这活色生香的小娘子如何被斩于刀下。
但审判结果让众人大失所望,阿云只是被流放2500里。于是群情激奋,各种污水都泼向了登州知州许遵。
宋史称许遵“累典刑狱,强敏明恕”,他不仅中过进士,还中过制科中的“明法”科,当过大理寺(最高法院)的详断官和审刑院(中央司法审核委员会)的详议官,在大宋算是法律专家了。
许遵初审时抓住了一个关键,那就是阿云和韦阿大夫妻关系是无效的。原来阿云是在母亲去世不久就嫁给了韦阿大,而宋朝法律规定为父母服丧期间是禁止嫁娶的,因此阿云和韦阿大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是说阿云不是“谋杀亲夫”,而是“谋杀路人”。
许遵还认为阿云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大宋的“自首法”有一种叫“案问欲举”,就是嫌疑人经过官府审问后主动招供的,也被视为自首。“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减罪二等坐之”,而大宋“谋诸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减罪二等,所以就判流放2500里。
登州府的初审意见递呈大理寺复核。大理寺认定阿云“谋杀已伤”罪名,处以绞刑。此时已是熙宁元年(1068年),宋神宗慈悲为怀,法外开恩,免其死罪,判终生编管。
大理寺的复核意见以及宋神宗的批示都下发到登州府。虽然阿云免于一死,但许遵不服,拒绝执行中央命令。他要皇帝给出一个说法,明确支持自己的判断。
这次是刑部参与了复核,结论和大理寺完全相同,还追究了许遵的审判不当责任,应缴纳罚款。
而此时许遵已调离工作岗位,成为大理寺长官。这大法官刚一上任,就被人扇了一个大耳光,这让许遵情何以堪?
而御史台的一帮人也看许遵不顺眼,这么一个“胡判”怎么也配担任大理寺长官?
许遵自是大大的不服,他奏请皇帝,将此案交给两制谈论。于是当时身为翰林学士的王安石和司马光就搅合进来了。
两人的参与并没有让事态平息,反而针锋相对,两人之间的火药味越来越浓。
司马光支持大理寺、刑部的意见,而王安石则站在许遵这一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阿云是否适用自首减免刑罚。
司马光等认为阿云不能适用自首减免刑罚,遵循的是《宋刑统》里说:“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列”。
而王安石则遵循《嘉祐编敕》:“谋杀人,伤与不伤,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认为阿云适用自首减免刑罚。
在多次讨论之后,宋神宗选择支持许遵和王安石的判决意见,并于同年七月颁布诏书:“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然而宋神宗的诏令并未贯彻执行。 御史中丞滕甫对此案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请求再次推选官吏进行评议。宋神宗便将此案交由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新评定。
这三人的看法基本和王安石一致,于是宋神宗又下诏,结果是又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对。再议——下诏——反对,循环往复。为这小小的案件,宋神宗竟下诏四次,让宋神宗不胜其烦。
最终,宋神宗以敕令的形式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 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
阿云逃出生天,王安石等取得胜利。
司马光一直惦记着阿云案之耻。风水轮流转,宋神宗死后,宋哲宗即位,司马光成了宰相。他又翻出阿云案重申自己的观点,在他的请求下,宋哲宗下诏:“ (谋杀已伤及) 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此时距离宋神宗熙宁元年七月的诏书,已有十七年之久。
但司马光终究并没有杀死阿云,宋朝的正史、野史此后再没有记载阿云的一点消息。前几年,天涯论坛的神贴《时隔19年,司马光终于杀了那个叫阿云的女孩》,纯是当代无良写手为搏眼球,泼在司马光身上的脏水。
阿云案又被称作阿云之狱,这起小小的案件,竟牵动了诸多法官和诸多名臣(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富弼、文彦博、 唐介),还惹得宋神宗连下四诏,争论了十几年,在当时影响的确不小。
即便是今天,在学术界,“阿云之狱”也是热门话题。司马光和王安石孰是孰非?“阿云之狱”是法律之争还是政治斗争?国家制定法律应该重刑还是宽刑?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