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场所电气安全要求

防爆云平台 2025-02-11 15:10:55

一、《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1.1,(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粉尘环境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

第5.4.3,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2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越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封堵。

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

第3.0.4,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护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装有架空地线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第4.2.9,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第3.0.10,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

第4.1.4,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应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应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圈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应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

第4.2.1,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应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9 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第5.3.6,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1 电机的进线口处;

2 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3 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第5.3.7,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2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第5.3.8,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封堵件,钢质封堵件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第6.3.7,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第7.1.1,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第7.2.1,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和、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防静电的接地装置、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可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联接地。

3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4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可不另装跨接线。在腐蚀环境安装前,应有两个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间的接触面去锈和除油污,并应加装防松螺母。

5 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6 容量为50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7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8 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连接。

9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10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11 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四、《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

第4.1静电接地的范围

4.1.1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a)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设备及气柜、储罐等;

b)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管道及各种阀门;

c)装卸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罐(槽)车,油罐,装卸栈桥、铁轨,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

d)生产、输送可燃粉尘的设备和管线。

第4.1.2,在进行静电接地时,应包括下列部位的接地:a)装在设备内部而通常从外部不能进行检查的导体;b)安装在绝缘物体上的金属部件;c)与绝缘物体同时使用的导体;d)被涂料或粉体绝缘的导体;e)容易腐蚀而造成接触不良的导体;f)在液面上悬浮的导体。

第5.11,计算机房与电子仪表室的静电接地

5.11.1计算机房与电子仪表室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的规定。

五、《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

第6.1.2.1.7条,电气设备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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