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项目终止后重新招标的时间如下:
无特殊规定时:如果没有地方具体规定,通常在项目终止的次日即可重新招标。
因投标人不足三家终止时: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开标当天,投标单位不足 3 家而导致项目终止的,第二天可以发二次公告重新招标。
因评审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终止时:部分项目在评审中有废标条款,评审废标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投标报价不具竞争性,招标投标评审失败导致项目终止的,第二天可以发二次公告重新招标。
因招标文件内容问题终止时:如果是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而导致项目终止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没有明确规定修改后多久可以重新招标,但通常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完成修改并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其他特殊情况: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也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