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军法。军法,则是军队与法律的缩写。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内容主要包含了各种军法、军律、条令、条例章程的制定、内容、执行以及保证军事法律体系得以执行的各种活动等。我们的军法制度历史悠久,早在奴隶时代就有了雏形。以《尚书》《甘誓》、《汤誓》、《牧誓》等为兵马动员令、讨敌檄文和古代兵法为代表的兵家律令,是汉代兵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周易》中,“师惟律用”和“师出以律”的“师”卦中,都说明了必须遵循法律,方可将部队运用到战场上。郑国子产所写的“刑书”,邓析所写的“竹刑”,晋国赵云所写的“刑鼎”,都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这些法律都包含了军事法的部分。军队中,专门负责军事审判的审判员,也越来越专业。齐、楚两国的军正,以及吴、晋的司马迁,都是主管军事执法的人。在春秋战国时代,军事法律逐步从普通刑法中脱离,法律规定更加详细,适用范围更加宽泛,法律执行更加公平。一切军队的编制,管理,训练,军纪,赏罚,行军,扎营,兵役,武器,补给,以及军纪,“皆有法式”。像是秦国所颁布的《置吏律》、《军爵律》、《傅律》等等记载了秦国在春秋时代所颁布的许多军事法规《尉缭子·兵令下》。齐国颁布了《守法》、《首领》、《将军令》、《库令》等法令,而魏国则颁布了“考选武卒之法”等法令,这一法令在军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秦汉以后军事法律的演变。秦始皇一统六国之后,一方面把一统六国之前所制定并施行的兵法推广到了国内,同时也开展了一系列涉及兵法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可以看出,兵法制度是秦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汉初期,开国皇帝刘邦非常注重军法,他下令萧何拟《九章律》,韩信申拟《军法》,到了汉武帝时期,他对旧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新的法律,规定了军队调动、守备、边境、兵役、功勋爵位、军马等事项,同时还设立了一系列地方性和细化的军法,比如《戍卒令》、《马复令》、《塞上烽火品约》、《捕斩匈奴反羌购赏科别》等等。在1970年代青海省大通县孙家寨古墓发现的竹简中,亦有关于西汉已有较为严谨的军法,如军令、军符、赏罚、军纪等,并对汉朝士兵渎职行为的类型及处罚方式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汉朝,军队中一般都有专门的军事长官,也就是军正。这表明,以书面形式的军法和军令代替了临时的军约,军法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所发布的军法种类繁多,且有细化的划分,魏国所发布的《军令》、《船战令》、《步战令》、《军中令》、蜀国所发布的《军令》共三部,吴国所发布的《誓众之法》共三部,而两晋所发布的《晋律》、《晋令》中所包含的《擅兴律》、《擅兴令》、《军吏员令》、《选将令》等均为军法。
唐宋军事法规的发展。在隋唐时代,军事法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唐代的律令、格、式等法律形态中,均有与兵法相关的部分。比如,《唐律》中就规定了《卫禁律》、《擅兴律》、《盗贼律》、《捕亡律》等军事方面的法规,还有《宫卫令》、《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军事方面的法规。在此期间,在中枢各部及各地的总督衙门里,也都设置了刑部尚书,协助主公办理军法事宜。宋朝的军事法律制度是在唐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宋刑统》所载的关于兵法的“禁兵”、“厩库”、“强兵”等法律,在名称和格式上都基本上是对唐王朝法律的模仿。宋神宗时代的诏书、格和式书中也有许多关于兵法的规定。“阶级法”是宋朝新制定的一项重大军事法规,它规定了军队等级制度在等级制度中的从属地位,并规定了等级制度。在宋朝,御林军、厢军、地方军、番军和弓箭手都有自己的军令和规章。甚至,在战斗中,还会有临时的军事法令。在宋朝,殿前司、步军司、马军司各设一司,负责审案和检举案件。
元明清时期:军事法律的整合和转型。在蒙古族法律中,元朝的军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吸取了唐、宋两代刑法中的一些立法理念。《元代法律》第一次设立了专门的《军律》,不仅收录了各类军法,而且还规定了《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不同的军用“条画”,以供当时的军队管理使用。明朝的《兵法》既继承了前代兵法的精华,又有重大的革新。《大明律》作为明朝的根本法律,在它的一部《兵律》中,有五部75条,即“御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等,构成了明朝军法的基础。另外,《军卫法》、《军法定律》、《皇城守卫禁约》、《行军号令》等等,也都是一些军事方面的专业法规和规章。在清代早期,《大清律·兵律》是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制订的,同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参照以前的战争法令,制订的《军令》也是在此基础上制订的,之后,《钦定八旗则例》、《绿营则例》等与军事相关的条例也是在此基础上不断编纂和完善的,是一部数量庞大、实用性很高的军用法典。晚清时期,军队体制进行了变革,军队法律对西方的军队法律体系也有较多的吸收和借鉴,这标志着从传统的军队法律体系向现代军队法律体系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