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啊,有些地方生个女娃,那感觉比遭了贼还难受! 男娃出生,锣鼓喧天,喜气洋洋;可要是女娃呢? 有些狠心的,直接往马桶里一扔,让水给冲走了;有些更绝,摁到水缸里,直接“解决”!官府呢? 好像也知道这事儿,但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到底是为啥? 难道一条小命,还不值几斤粮食?
女儿,真的是“赔钱货”吗
老话说得好,“儿子是宝,女儿是草”。这话听着扎心,但在过去,对很多穷苦人家来说,这就是血淋淋的现实。养个儿子,将来能传宗接代,还能指望他养老送终;可养个女儿呢?不仅要花钱养她长大,还要在她出嫁的时候,准备一大笔嫁妆。这对于本就贫困的家庭来说,简直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一些人就想出了这么个“省钱”的法子,生下来,就“解决掉”,一了百了。
翻开那些老旧的地方志,你能看到,福建、浙江、江西一带,溺婴那简直是家常便饭,都成了一种风俗习惯。就拿江西靖安县来说,一年能生五千个女娃,可最后活下来的,也就那么几百个,其他的,都被爹娘亲手给溺死了!地方官心里门儿清,可就是装聋作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浙江温州,那更是溺婴的“重灾区”,《温州府志》上明明白白写着:“生女不举,旧习不迁。”意思就是,温州人生了女娃,压根儿就不养,直接扔掉,这都成老传统了,改不了。
更夸张的是,有些穷地方,一个村一年下来,能淹死几十个女娃!爹娘的理由也简单粗暴:“养不起!” 这可不是瞎说。《永嘉县志》里就记载了这么一件事儿,有个村民,家里已经有两个闺女了,结果媳妇又怀上了,生了个女娃。这下,当爹的直接拍板,不养了!二话不说,把娃摁到水缸里,活活给淹死了。当娘的心里难受,可也不敢吭声。在这些地方,“生男不生女”那可是铁律,养个女儿,等于往家里扔炸弹,费钱不说,搞不好还会因为嫁妆,让全家都喝西北风。
为啥溺婴这么严重?说白了,就是穷闹的。 清朝那会儿,温州的人口,蹭蹭往上涨,从1681年的十九万户,一下子蹦到1820年的三十七万户,快翻倍了!可是,温州这地方,山多地少,能种粮食的地,就那么一丁点儿。那时候,一家五口人,起码得有三亩地才能混个温饱。可温州呢?很多人家,人均耕地都不到二亩!人越来越多,地越来越少,粮食不够吃,那怎么办? 只能减少人口呗!女娃没啥用,当然就成了牺牲品。
对那些穷得叮当响的人家来说,“养女儿,不如养猪”。猪还能卖钱呢!女儿呢? 长大了不能赚钱养家,还得倒贴嫁妆,简直就是个无底洞。所以,很多人家都觉得,女娃就是个“麻烦精”,敬而远之。 《平阳县志》就这么写的:“贫而多子者,往往产女而溺之。” 在他们眼里,溺婴不是啥坏事儿,而是“没办法的办法”——省点粮食,减轻点负担,让家里人能多活几年。
嫁女儿,等于“倾家荡产”
要说穷是溺婴的原因,那“天价嫁妆”的风俗,就是火上浇油,让一些有钱人家,也不想生女儿了。在古代,婚姻大事,男方说了算。女方想让女儿嫁得好,就得砸钱,准备一份体面的嫁妆。到了明清那会儿,这嫁妆的“攀比”程度,简直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了。
《温州王氏族约》里就写着:“求婿者趋富,娶妇者论财。” 意思就是,想找个有钱的女婿,你得有钱才行。没钱? 那就别想嫁进好人家了。 浙江瑞安,有个姓张的人家,家境还算可以,可连着生了三个女儿。 为了凑大女儿的嫁妆,把家里的地都卖了好几亩。 等到二女儿要嫁人的时候,又借了一屁股债。 好不容易熬到三女儿出生,张家人彻底崩溃了:“再养一个,我们全家都得要饭了!” 于是,三女儿出生没几天,就被一家人给“处理”了——直接扔到河里喂鱼了。
温州地区的《泰顺分疆录》也有类似的记载,很多人家生了女娃,第一件事就是算账, 算算养到16岁,要吃多少粮食? 要是嫁给一般人家,要准备多少银子的嫁妆? 娶媳妇的时候,家里还有没有钱? 算来算去,如果觉得“不划算”,那就直接把女娃给溺死算了。 《瑞安县志》里甚至写着:“嫁娶尚侈,故城市之中养女者,反多淹死。” 在这些人看来,不是不爱女儿,是真的“养不起”,与其让她长大受苦,不如早点让她解脱。
清朝嘉庆年间,浙江巡抚程含章也看不下去了,想管管这事儿。 他下令:“嗣后民间嫁女,不许用金银玉翠绣衣。” 意思是,嫁女儿别再比谁家有钱了,要提倡节俭。 可这命令一下,压根儿没啥用。 毕竟,婚姻市场竞争激烈, “天价嫁妆”都成标配了,没钱谁娶你啊? 结果,溺婴的还是溺婴,一点儿都没少。
皇上发话也没用?
你说,朝廷能眼睁睁看着不管吗? 当然不能! 从宋朝到清朝,几乎每个皇帝都下过命令,禁止溺婴。 可结果呢? 呵呵,屁用没有。
顺治十六年(1659年),有个叫魏裔介的大官,跟皇上说,福建、浙江一带溺婴太严重了,得管管。 顺治听了,火冒三丈,立刻下令:“溺婴恶俗,痛恨至极,严行禁革。” 可几年过去了,老百姓还是该咋样咋样。 到了康熙年间,朝廷又颁布了个法令:“溺女相习成风,著令禁止,违者照律治罪。” 可是,官府也就是嘴上说说,真要查起来,那可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很多知县都这么说:“溺婴之弊,事在房帏,查之多有不便。” 意思就是,谁家生了女娃,谁家溺死了女娃,这是人家的家务事,官府管不着。 一直到乾隆三十七年,朝廷才下了个狠招,把溺婴列为“杀子罪”, 谁要是敢溺死女娃,就打六十大板,判一年刑。 听着挺吓人,可执行起来,还是不行。
《温州府志》就这么说的:“生女不举,旧习不迁。” 这说明啥? 说明就算有法律摆在那儿,老百姓还是照样溺婴,地方官也当没看见。 到了晚清,来了些外国传教士,他们在沿海地区建了些育婴堂,收养那些被扔掉的女娃。 清政府也跟着学,开了些官办的育婴堂,想用这种“慈善”的方式,来减少溺婴。 可这还是治标不治本, 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真正让溺婴消失的,还得等到现代社会。
这么说吧,清政府是想管溺婴来着,可是社会风气、经济条件啥的,都限制着他们。 老百姓觉得,溺婴是“迫不得已”,官府的禁令也管不了啥用。 这就导致溺婴这事儿,持续了几百年,成了封建社会最黑暗的一面。
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社会进步,法治健全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