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事不能太日本,做人不能太张某

枫语联翩 2023-07-15 01:13:37

(1)

貌似又一起冤假错案。

7月7日,正值77卢沟桥事变纪念日之际,上海地铁上却发生某女子的不当辱华言论;

大致就是自言自语,旁若无人的说了些类似:他妈的,真的要为日本人点赞,真恶心之类的,骂骂咧咧半天;

同在地铁上的打工人王某拍下了这段视频;

被该女子看到,上前抢夺王某手机,两人发生争斗;

王某将该女子锁喉,并制服倒地;

两人随后被警方带走审讯。

之后警方发布通告,称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而王某是为了吸粉猎奇而拍视频;

遂对女子送医救治,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2)

本来看到这样一则案情公布,非常上海的一份警方通告,堪称警方的办案模板;

有理有据,有细节描述,有分析判断,也有结论;

有理说理,没理接受处罚,各回各家,各找自家人;

应该为警方的实事求是执行公务的精神点赞。

然而,没想到几天后7月14日,热搜榜还是冲上了榜单;

当事人王某质疑警方通告。

质疑的理由一共9条,对警方质疑的有6条;

第一,本人从来不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

第二,对方先扑过来抢手机,本人才反击的;

第三,本人从未对警方说过拍摄是出于炫耀吸粉目的;

第四,警方通告发布的时间早于被审讯的时间;

第五,审讯过程中,警方有诱供行为;

第六,警方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直接删除了原视频;

所以,王某表示不服上海警方的处理结果,证据不清,调查过程不严谨,处罚过重。

(3)

针对王某的控诉,理出几个最关键的问题:

第一个,警方通告发布的时间是否真的是在审讯之前?

如果属实,那上海警方的做法就太不上海了;

但在未证实之前,我还是宁愿相信警方的公正性;

不为别的原因,只因为它是警方;

如果警方都不能相信,还能相信谁呢?

此条先保留,不做置评。

第二个,王某拍摄之前,是否明知对方为精神疾病患者?

一般的情况下,我们看到某人行为异常,会觉得对方可能有病,但并不会肯定;

毕竟精神类疾病和正常人有些时候在行为上有重合,正常人中也会有另类者,但他还是正常人。

第三个,王某拍摄视频的初衷,究竟是为了记录不当言行或者辱华言行,还是出于炫耀,猎奇,吸粉的目的?

警方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审讯中究竟有没有诱供行为?

要由警方来回答。

第四个,也是最最重要的一个;

王某对尹某的锁喉行为,究竟是被动反击的正当防卫,还是主动攻击人身的侵权行为?

根据王某自己发出的视频,自称是原始视频未剪辑过;

可以看到是尹某先自言自语,旁若无人的信口开河说了一堆令人惊掉下巴的言辞;

然后,发现对面的王某在拍摄自己,表示了不高兴;

过了一小会儿以后,就暴躁的扑向王某抢夺手机,然后两人扭打一团,最终尹某被制服在地;

这当中产生的锁喉行为,那就应该是被动还击,而非主动;

王某被判行政处罚,似乎是冤枉了点。

以上几个问题,以王某角度来看,都是否定的;

不过,警方的回复呢?

一定要听一听上海警方的亲口回应,才能找到蛛丝马迹的漏洞;

任何偏听偏信一方的行为,都是太太太武断了,也太日本了;

既然事件发生在上海,每一方做事就要上海一点。

(4)

除了以上这几点疑问,还有两个辅助性问题也至关重要;

整个事件进行到今天,女主角尹某好像并无大碍,也没接受任何行政处罚;

她的所谓精神疾病属实吗?

假如属实,一个精神疾病患者还能对拍摄自己的人做出回应,她是被限制民事权利的,还是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假如是限制民事权利的,那么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出行才对;

而如果是有民事权利的,那么她怎能大摇大摆任何责任不负就离开?

另一个终极拷问:在公开场合,一个人究竟能否拍摄他人?

可能答案是不能拍,尤其不能偷拍。

那么公开拍摄呢?

假如这个人就是记录身边的不道德言行和当事人,他能否正常拍摄?

可能他还是要经过对方的允许。

如果这样的话,遇到小偷,猥亵他人的咸猪手,还要经过对方同意才能拍摄吗?

按照推理,答案应该是的;

但这不就很可笑了吗?

要拍摄小偷作为指控证据,还需要征得他的同意;

他会同意吗?

我们好像陷入了苏格拉底式提问的模式中;

只是有些问题,真的没有答案。

毕竟做事不能太日本,做人也不能太张某(地铁诬陷大叔偷拍的女研究生)。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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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语联翩

简介:以独特视角看世界,注重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