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貌似又一起冤假错案。
7月7日,正值77卢沟桥事变纪念日之际,上海地铁上却发生某女子的不当辱华言论;
大致就是自言自语,旁若无人的说了些类似:他妈的,真的要为日本人点赞,真恶心之类的,骂骂咧咧半天;
同在地铁上的打工人王某拍下了这段视频;
被该女子看到,上前抢夺王某手机,两人发生争斗;
王某将该女子锁喉,并制服倒地;
两人随后被警方带走审讯。
之后警方发布通告,称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而王某是为了吸粉猎奇而拍视频;
遂对女子送医救治,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2)
本来看到这样一则案情公布,非常上海的一份警方通告,堪称警方的办案模板;
有理有据,有细节描述,有分析判断,也有结论;
有理说理,没理接受处罚,各回各家,各找自家人;
应该为警方的实事求是执行公务的精神点赞。
然而,没想到几天后7月14日,热搜榜还是冲上了榜单;
当事人王某质疑警方通告。
质疑的理由一共9条,对警方质疑的有6条;
第一,本人从来不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者;
第二,对方先扑过来抢手机,本人才反击的;
第三,本人从未对警方说过拍摄是出于炫耀吸粉目的;
第四,警方通告发布的时间早于被审讯的时间;
第五,审讯过程中,警方有诱供行为;
第六,警方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直接删除了原视频;
所以,王某表示不服上海警方的处理结果,证据不清,调查过程不严谨,处罚过重。
(3)
针对王某的控诉,理出几个最关键的问题:
第一个,警方通告发布的时间是否真的是在审讯之前?
如果属实,那上海警方的做法就太不上海了;
但在未证实之前,我还是宁愿相信警方的公正性;
不为别的原因,只因为它是警方;
如果警方都不能相信,还能相信谁呢?
此条先保留,不做置评。
第二个,王某拍摄之前,是否明知对方为精神疾病患者?
一般的情况下,我们看到某人行为异常,会觉得对方可能有病,但并不会肯定;
毕竟精神类疾病和正常人有些时候在行为上有重合,正常人中也会有另类者,但他还是正常人。
第三个,王某拍摄视频的初衷,究竟是为了记录不当言行或者辱华言行,还是出于炫耀,猎奇,吸粉的目的?
警方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审讯中究竟有没有诱供行为?
要由警方来回答。
第四个,也是最最重要的一个;
王某对尹某的锁喉行为,究竟是被动反击的正当防卫,还是主动攻击人身的侵权行为?
根据王某自己发出的视频,自称是原始视频未剪辑过;
可以看到是尹某先自言自语,旁若无人的信口开河说了一堆令人惊掉下巴的言辞;
然后,发现对面的王某在拍摄自己,表示了不高兴;
过了一小会儿以后,就暴躁的扑向王某抢夺手机,然后两人扭打一团,最终尹某被制服在地;
这当中产生的锁喉行为,那就应该是被动还击,而非主动;
王某被判行政处罚,似乎是冤枉了点。
以上几个问题,以王某角度来看,都是否定的;
不过,警方的回复呢?
一定要听一听上海警方的亲口回应,才能找到蛛丝马迹的漏洞;
任何偏听偏信一方的行为,都是太太太武断了,也太日本了;
既然事件发生在上海,每一方做事就要上海一点。
(4)
除了以上这几点疑问,还有两个辅助性问题也至关重要;
整个事件进行到今天,女主角尹某好像并无大碍,也没接受任何行政处罚;
她的所谓精神疾病属实吗?
假如属实,一个精神疾病患者还能对拍摄自己的人做出回应,她是被限制民事权利的,还是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假如是限制民事权利的,那么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出行才对;
而如果是有民事权利的,那么她怎能大摇大摆任何责任不负就离开?
另一个终极拷问:在公开场合,一个人究竟能否拍摄他人?
可能答案是不能拍,尤其不能偷拍。
那么公开拍摄呢?
假如这个人就是记录身边的不道德言行和当事人,他能否正常拍摄?
可能他还是要经过对方的允许。
如果这样的话,遇到小偷,猥亵他人的咸猪手,还要经过对方同意才能拍摄吗?
按照推理,答案应该是的;
但这不就很可笑了吗?
要拍摄小偷作为指控证据,还需要征得他的同意;
他会同意吗?
我们好像陷入了苏格拉底式提问的模式中;
只是有些问题,真的没有答案。
毕竟做事不能太日本,做人也不能太张某(地铁诬陷大叔偷拍的女研究生)。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