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4-02 11:26:34
#律师来帮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在离婚时和婚姻存续期间两个阶段进行。《民法典》第1066条明确规定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包括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隐藏、转移等,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时。这一制度为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财产保障,有效遏制了有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也维护了市场交易中第三人的经济利益。简言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出现,夫妻双方协商分割财产,协商不成时可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审判的制度。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第三人如债权人无权提起该项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分割的范围仅限于夫妻的共有财产,若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单独所有,则不在分割之列。法院支持婚内财产分割主要基于两类情形:其一,夫妻一方存在隐匿、转移、擅自变卖、毁损、挥霍共有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例如,未征得对方同意出售共有财产,或制造虚假债务以减少对方分得份额;其二,夫妻一方对其法定扶养对象如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时,承担扶养义务的一方请求共同承担医药费用而遭对方拒绝的,也可提出财产分割申请。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缺乏明确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相关条款虽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指导,但并未涵盖婚内分割的情形,限制了法条运用和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同时,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设定较为狭窄,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都较少。这限制了夫妻提起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意愿,即便提出请求,也可能因不符合法定情形而被驳回,从而加剧夫妻矛盾。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夫妻生活中出现诸多不解除婚姻关系但需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现有法定情形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缩窄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1066条虽明确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但对于分割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未予详尽规定。分割后,夫妻间新产生财产的归属问题,即继续采用共同共有还是转为分别所有,法律上尚无明确界定。同时,对于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其在知情或不知情情况下对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以及涉及的公示制度,均亟待立法完善。婚内财产分割往往导致债权人责任财产减少,若夫妻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请求分割财产,法院审理时通常仅关注夫妻内部情况,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考量,待债权人察觉时,已为时过晚,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设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时,应借鉴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男女平等原则及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并结合婚内关系的特殊性、婚姻的持续性、共同照顾子女的责任性及债务的共担性等因素,确立其独有原则。同时,《民法典》目前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情形较为有限,仅能满足基本需求,建议增设法定可分割情形,如夫妻分居但无离婚打算、一方怠于或不愿承担家庭责任、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并辅以重大事由作为兜底条款,以应对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在现有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学者间对此存在较大争议。通说观点认为,无需对全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对某项特定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主要目的并非结束婚姻关系,而是为了保护部分财产或按自身意愿使用共同财产中的某部分。若不顾请求方的实际诉求,一味分割婚内全部共有财产,既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维系,也难以实现公平公正。另外‬,财产分割应仅限于现有财产,不包括期待利益。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法律上具有对内与对外的双重效力。在夫妻内部,其效果取决于分割的范围:若仅分割部分共同财产,剩余财产仍归夫妻共有;若分割全部财产,则意味着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也可协商将分别财产重新转为共有。对外方面,尤其涉及债权人利益时,若债权人知晓分割但未异议,则视为承担财产减少的风险;如提出异议,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参加诉讼;若债权人对分割不知情,且判决已生效,则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损害其权益的分割判决部分,从而在维护夫妻财产安排自主性的同时,兼顾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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