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致人死亡才会被判死?湖南囚禁侵犯少女24天的恶魔被执行死刑

游心笔记 2021-09-29 18:52:57

是不是一定要致被害人死亡,才能对罪犯判处死刑?9月29日,媒体报道了湖南囚禁少女24天并多次强暴的案件,对这个问题说了,不!近日,这个恶魔被执行死刑了!

湖南湘西,无从知晓最初龙某在新建的房子地下挖了个地洞是出于什么目的。2019年2月,龙某以搭乘顺风车为由,将16岁少女骗上车后,用鞋带绑手、胶带封嘴,把被害人带到地窖囚禁。

他用铁链缠住她的脖子,用5把铁锁将其锁住!以枪杀、电击等手段进行恐吓,多次强行性侵。

24天后,被害人被警方解救。经湘西中院一审,以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龙某死刑。

对于强奸罪这类罪行,不是说一定要致被害人死亡,才能对罪犯判处死刑的。本案符合《刑法》本罪几类加重处罚的情节,量刑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的范围内。龙某触犯的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他先将女孩诱骗上车,然后将其锁入自家地窖,对其监禁,多次和女孩发生关系。整个过程,龙某先谋划犯罪,然后实施多种危害行为,最后给女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严重的侵害。

龙某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极大,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极为严重,已达到 “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故最后被判处死刑,也是罪犯本人应付出的代价。

龙某是有预谋的,在房子建好之后,就挖了地窖,并且购买了铁环、铁链、电棍、人皮面具和女性假发等作案工具,说明其心理已经严重扭曲,社会危害性极大。

龙某性侵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而且将被害人囚禁长达24天之久,性侵的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如果不判处死刑,无法体现刑法的威严。实际上,就算判处并执行了死刑,也难以安慰被害人伤痛之万一。

龙某在囚禁被害人期间,曾多次以枪杀、电击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就范。原则上,我国公民个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持有具备杀伤力的枪支,都是犯罪。至于用枪干了什么,还要再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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